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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被拒付后,未通过系统追索是否丧失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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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法律层级,区分管理性与效力性规范,驳斥被告以未线上追索主张失权的抗辩。票据法明确拒付通知非追索权行使前提,运用票据无因性剥离基础交易,否定被告无直接业务即可免责的观点。穿透电子票据操作瑕疵,紧扣立法本意,论证原告追索权有效,主张票据本息与连带责任,化解系统操作的权利障碍,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1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案外人C公司存在业务往来,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到期日为2023年5月25日,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及承兑人为B公司,收款人为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该汇票经多次背书流转,被背书人依次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C公司、XX公司。

票据到期后,XX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第一次提示付款,随后又于2023年6月4日、6月28日、7月5日等多次提示付款,但均未获兑付。此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显示的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手背书人XX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并要求更早的背书人D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XX公司抗辩称其与原告无直接经济往来,且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书面拒付通知,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D公司则主张原告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原告已丧失票据追索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被拒付后,若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线上追索流程,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索权,是否导致其票据权利丧失?此外,持票人未按期发出拒绝事由书面通知,是否影响追索权的行使?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1.被告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D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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