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文XX与蒋X甲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子文某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频发争吵,蒋X甲多次对文XX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曾向蒋X甲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文X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争取抚养权并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文某丙由文XX抚养,蒋X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000元。蒋X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文XX家庭条件不利抚养,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将抚养费降至500元;认为一审损害赔偿过高要求减半至1500元;并要求文XX返还其父给付的2.6万元。文XX委托蒋丽丽律师代理二审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一、婚生子文某丙由谁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二、抚养费数额应当确定为多少;三、蒋X甲诉请减少离婚损害赔偿金至1500元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四、蒋X甲要求文XX返还其父给付的2.6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丙尚为幼儿,一直随母亲生活,对母亲依恋度高,且蒋X甲曾因家暴受公安机关训诫,文XX享有优先抚养权,一审由文XX抚养合法有据。蒋X甲主张经济困难证据不足,一审确定的1000元抚养费未超出合理标准。蒋X甲家暴事实清楚,一审酌定3000元损害赔偿适当。关于2.6万元,蒋X甲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借款。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涉及家庭暴力认定及后果、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调整争议,以及父母出资性质认定(赠与或借贷)的离婚纠纷案件。
【服务指引】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遭遇家暴务必及时报警、验伤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的告诫书是争取抚养权和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主张抚养费时,应提供当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及对方收入能力的线索。对于长辈转账,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明确款项性质,避免离婚时产生财产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