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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蒋丽丽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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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丽律师 在线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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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蒋丽丽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针对上诉人变更抚养权及降低抚养费的诉求,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结合被上诉人职业优势及孩子年龄特点,有力论证了母亲抚养的不可替代性。同时,巧妙利用公安机关出具的家暴告诫书,成功主张被上诉人享有优先抚养权。在应对2.6万元款项性质争议时,清晰界定赠与与借贷的举证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家事诉讼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文XX与蒋X甲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子文某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频发争吵,蒋X甲多次对文XX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曾向蒋X甲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文X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争取抚养权并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文某丙由文XX抚养,蒋X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000元。蒋X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文XX家庭条件不利抚养,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将抚养费降至500元;认为一审损害赔偿过高要求减半至1500元;并要求文XX返还其父给付的2.6万元。文XX委托蒋丽丽律师代理二审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一、婚生子文某丙由谁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二、抚养费数额应当确定为多少;三、蒋X甲诉请减少离婚损害赔偿金至1500元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四、蒋X甲要求文XX返还其父给付的2.6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丙尚为幼儿,一直随母亲生活,对母亲依恋度高,且蒋X甲曾因家暴受公安机关训诫,文XX享有优先抚养权,一审由文XX抚养合法有据。蒋X甲主张经济困难证据不足,一审确定的1000元抚养费未超出合理标准。蒋X甲家暴事实清楚,一审酌定3000元损害赔偿适当。关于2.6万元,蒋X甲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借款。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涉及家庭暴力认定及后果、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调整争议,以及父母出资性质认定(赠与或借贷)的离婚纠纷案件。

 

【服务指引】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遭遇家暴务必及时报警、验伤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的告诫书是争取抚养权和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主张抚养费时,应提供当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及对方收入能力的线索。对于长辈转账,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明确款项性质,避免离婚时产生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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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丽律师,广西桂林人,桂林市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3201411792957。执业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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