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某甲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某甲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归被告某乙所有,被告某乙向原告某甲支付房屋折价款100万元,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某乙自行承担;婚生子某丙由被告某乙抚养,原告某甲按月以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某丙年满18周岁;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某乙承担。被告某乙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某乙辩称,同意离婚。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虽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争议焦点集中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两大核心问题。其一,婚生子某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但抚养费标准需结合被告实际需求与当地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界定,同时需明确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其二,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及折价补偿方案。涉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涉及剩余银行贷款的承担主体、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配合义务,以及房屋折价款的具体金额与支付期限。双方需在保障各自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就上述焦点问题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二、婚生子某丙由被告某乙抚养,原告某甲自2026年6月起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某丙满18周岁,满18周岁当月亦按此标准支付,于每月28日前支付。三、原告某甲对某丙享有探望权,每周一次,具体时间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四、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归被告某乙所有,XX银行贷款由其偿还,满足过户条件后一个月内双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相关税费由被告某乙负担。五、被告某乙分两期支付原告某甲65万元,于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12月30日前支付45万元。六、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债权、债务各自所有、享有和负责偿还。七、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减半收取四千余元,双方各承担两千余元,被告承担部分于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