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李X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XX。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为有限,缺乏深入、全面的了解,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张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李X离婚;2.判令婚生子李XX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X经法院合法传唤,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并希望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
【争议焦点】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及代理人围绕以下核心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
其一,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确认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其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探望。焦点在于如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李XX的健康成长。双方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及支付周期、支付路径进行了细致磋商。同时,为保障子女享有完整的父爱,双方对被告李X探望权的具体时间、接送地点及方式进行了明确且具可操作性的约定。
其三,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坦诚交底,确认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并就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的归属达成了清晰的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了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XX由原告张X直接抚养。被告李X自20XX年X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至李XX年满18周岁时止。该抚养费由被告直接支付至原告张X指定的银行卡(卡号:XXXX XXXX XXXX XXXX)。被告李X依法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明确为:被告有权于每月第一、第三周周五晚上至学校将李XX接回,并于当周周日下午18:00前送回原告张X处;有权于每月第二、第四周周三晚上至学校将李XX接回,并于当周周四早上将其送至学校。
三、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二十元,由原告张X承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