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田X与被告郝X原系朋友及合租关系。2021年至2024年期间,郝X因购买一辆白色奔驰轿车(车牌号:某AXXXXX),多次向田X借款。车辆登记在郝X名下。田X多次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最初请求判令郝X偿还借款本金3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诉讼中变更为请求偿还借款本金6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郝X辩称,双方实为同性恋人关系,自2020年至2024年同居生活。案涉车辆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共同生活,并非借款。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多为信用卡套现倒贷及日常开销,不存在借贷合意。郝X主张车辆为共有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提出田X应补偿其多支付的1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二、案涉车辆的权属及出资性质应如何认定。
针对焦点一,田X主张转账款项为借款,郝X抗辩系同居期间日常开销、赠与及POS机套现倒贷。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合租期间资金往来频繁,除案涉车贷及购买车衣款项外,双方均无确切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且证据显示郝X确实存在使用田XPOS机套现的情况,该部分款项主张为借款理据不足。
针对焦点二,双方均认可案涉车辆系合租期间购买,对首付款及还贷均有出资。结合微信朋友圈截图显示田X曾使用案涉车辆,以及双方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认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案涉车辆的事实。田X主张郝X系借款买车,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关于原告就购买案涉车辆的出资,法院认定田X出资首付款3.5万元、购买车衣九千余元,还贷2.3万余元,共计出资6.7万余元。综合考虑车辆购买成本、使用情况、登记情况及折旧贬值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郝X补偿田X6.2万元,案涉车辆归郝X所有。其余款项待双方证据充足后可另行主张。
最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郝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田X6.2万元;二、案涉某AXXXXX号车辆归郝X所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