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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逮捕后成功变更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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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诈类案件资金流向繁杂,办案机关往往以账户总流水认定涉案金额。逐笔核查有被害人报案、资金性质很重要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收款,并为案外人到银行取现、转账,提供手机、刷脸验证等帮助,从中非法获利数千元。

二、律师辩护工作

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虽难,但并非没有可能——关键在于能否找到动摇原逮捕决定基础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1. 核心辩点:涉诈金额的认定标准

核实后认为,本案认定涉案数额的关键在于:涉诈金额不能简单等同于流经当事人账户的全部资金,而应以查明的、有被害人报案记录对应的资金流入金额为准。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无对应被害人报案、无法查明资金性质的部分,不应计入涉诈金额。

2、应逐笔核查资金性质,区分涉诈资金与合法资金、当事人的自有资金,避免将账户总流水笼统认定为犯罪数额。

3.、同步规划后续争取被害人谅解

指导家属提前筹措资金,为后续退赃退赔做好准备;

4、及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三、案件结果

辩护意见获办案机关采纳。当事人在被批准逮捕37天后,强制措施由逮捕成功变更为取保候审。


  • 嫌疑人
  • 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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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明律师,广东江门本地人,任职于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专注处理刑事辩护工作,曾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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