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金X与被告王X此前达成合伙协议,共同开展相关业务。在合伙期间,原告金X向被告王X支付了合伙费用。后因双方经营理念不合及业务开展未达预期,合伙关系陷入僵局,双方就合伙费用的结算与退还问题产生严重分歧。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金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文昌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合伙合同纠纷诉讼。某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且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次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昌律师与被告王X均到庭参与调解。原告金X在诉状中明确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X退还合伙费用5万元,并承担利息3000余元,共计5.3万余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按照1倍LPR利率计算),并承担自2025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伙费用的退还金额、利息计算标准以及还款期限的确定上。原告金X主张,因被告王X未能按约履行合伙义务,导致合伙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合伙费用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王X对退还合伙费用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自身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额支付,希望法院能主持调解,允许其分期支付退款,并对利息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张文昌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准确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方面向对方释明合伙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及全额退费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客观分析了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律师围绕分期还款的期限设置、逾期违约责任的约束等核心问题,与对方进行了多轮磋商,力求在保障原告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王X应退还原告金X合伙款5万元,自2025年7月起至2027年7月止,分别于每月28日前退还原告金X合伙款两千元。二、若被告王X任一笔逾期支付,原告金X可就下欠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王X以下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500余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X承担(经原告同意,在履行第一笔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同时提示,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