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受被告汪XX雇佣,在被告某公司位于某地的香榧基地从事幼苗抚育工作。2023年11月28日下午,王XX在使用割草机割草时,左眼不慎被割到的木片飞起弹伤。受伤后,王XX先后前往某医院、某医院及某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等。2024年8月,经某鉴定所鉴定,王XX遗留左眼视力盲目4级,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45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XX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汪XX与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7万余元。某公司辩称,案涉山场抚育工作多年来一直交由第三方承包,公司与王XX无劳动或劳务关系,且王XX受伤系自身操作失误所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王XX受谁雇佣,二被告之间究竟为何种法律关系;第二,针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各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汪XX签订《施工协议》,将幼苗抚育工作以6.5万元总承包给汪XX,双方成立承揽关系。汪XX承接工程后雇佣王XX并按日支付200余元工资,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汪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王XX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XX自带安全性较低的刀片式割草机,且嫌麻烦未佩戴护目镜,未注意施工安全,对自身伤害应承担一定责任。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在协议中约定免除己方一切安全责任显失公平,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对施工方资质核实及现场安全监督的义务,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法院酌定王XX自担35%责任,汪XX承担55%责任,某公司承担10%责任。法院依法核定王XX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最终判决:汪XX赔偿王XX20万余元;某公司赔偿王XX3.6万余元;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