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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割草被木片弹伤眼睛致八级伤残,索赔37万,发包公司为何只担10%?宁国市张毅律师代理发包方成功抗辩:承揽关系+原告自身过错+选任责任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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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 在线
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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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毅律师作为某公司代理人,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成功为当事人大幅减损。首先,张律师通过提交《施工协议》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某公司与汪某甲系承揽关系,切断了原告直接向某公司主张全额赔偿的路径。其次,针对原告主张的高额误工费,张律师敏锐指出其证据不足,促使法院依法核减误工费标准。最后,张律师积极主张原告未佩戴护目镜存在重大过错,并强调某公司仅承担发包方选任过错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某公司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王XX受被告汪XX雇佣,在被告某公司位于某地的香榧基地从事幼苗抚育工作。2023年11月28日下午,王XX在使用割草机割草时,左眼不慎被割到的木片飞起弹伤。受伤后,王XX先后前往某医院、某医院及某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等。2024年8月,经某鉴定所鉴定,王XX遗留左眼视力盲目4级,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45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XX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汪XX与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7万余元。某公司辩称,案涉山场抚育工作多年来一直交由第三方承包,公司与王XX无劳动或劳务关系,且王XX受伤系自身操作失误所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王XX受谁雇佣,二被告之间究竟为何种法律关系;第二,针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各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汪XX签订《施工协议》,将幼苗抚育工作以6.5万元总承包给汪XX,双方成立承揽关系。汪XX承接工程后雇佣王XX并按日支付200余元工资,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汪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王XX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XX自带安全性较低的刀片式割草机,且嫌麻烦未佩戴护目镜,未注意施工安全,对自身伤害应承担一定责任。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在协议中约定免除己方一切安全责任显失公平,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对施工方资质核实及现场安全监督的义务,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法院酌定王XX自担35%责任,汪XX承担55%责任,某公司承担10%责任。法院依法核定王XX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最终判决:汪XX赔偿王XX20万余元;某公司赔偿王XX3.6万余元;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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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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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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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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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1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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