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三次元移送机械手、四工位片料机及多工移送模具,合同总价款变更为2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负责调试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并提供全套合格模具图纸。原告依约支付货款22.9万余元,但被告交付设备后,始终未能彻底解决设备运行问题,且提供的模具图纸存在细节未标注等瑕疵,致使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向被告发送《通知函》要求限期履行义务,否则解除合同。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等。被告辩称已履行交付及调试义务,不同意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实为定作合同。关于提供模具图纸义务,被告交付的图纸系案外人某加工厂内部使用,部分细节未标注,原告无法据此修模,被告亦未履行协助补充义务,存在瑕疵。关于调试义务,案涉机械手与模具需配合使用,在出现调试争议时,被告未积极协同处理,未能依约履行调试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获取一体化正常运营生产线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已于2025年10月3日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退还22.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取回堆放在原告处的案涉设备;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及保全费一千九百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