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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后重度乙醇中毒身亡,家属索赔37.9万,宾馆为何不担责?宁国市张毅律师代理宾馆胜诉:善意协助、设施合规、无整夜监测义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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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 在线
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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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了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通过细致梳理监控视频、入住登记及证人证言,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某宾馆未参与饮酒且客房设施合规。庭审中,张毅律师有力论证了宾馆的善意协助行为不应被苛加法定救助义务,成功切断住宿服务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某宾馆免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受害人张XX与汪XX系货车运输合伙人。某日,二人驾车途经某市某镇,在某饭店就餐。就餐期间,二人饮用一瓶52度白酒。同饭店的赖XX、罗XX(饭店经营者)等人亦在饮酒。赖XX随后购买第二瓶高度白酒,邀请罗XX、叶XX等人加入张XX所在餐桌共同饮酒。张XX在此期间大量饮用高度白酒。酒后,罗XX与某宾馆经营者罗XX共同将步态不稳的张XX送至某宾馆,交由同住人汪XX照料。次日凌晨,汪XX发现张XX无动静,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XX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347.42mg/100ml,属重度乙醇中毒。张XX家属陈某乙、肖XX、刘XX、张X戊遂起诉赖XX、汪XX、罗XX、叶XX、朱XX、罗XX及某宾馆,要求共同赔偿37.9万余元。张毅律师接受某宾馆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张XX的死亡是否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二、某宾馆作为住宿服务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否对张X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血液乙醇含量达重度中毒标准,且排除他杀及毒物中毒,其死亡与大量饮用高度白酒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责任划分,张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任自身大量饮酒,应自担90%的主要责任。赖XX重组酒局未有效劝阻,承担5%责任;汪XX未尽同伴照料义务,承担3%责任;罗XX作为经营者及同饮者未尽劝阻义务,承担2%责任。叶XX、朱XX、罗XX无劝酒过错,不承担责任。

针对某宾馆的责任,法院认定:某宾馆经营者未参与饮酒,协助将张XX送入客房属善意协助;宾馆客房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无安全隐患;张XX死亡发生在私密空间内,且有同伴陪同,宾馆不具备整夜健康监测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经营场所范围内因设施缺陷、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害,以及针对可预见危险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的范畴,不应超出社会一般期待和行业通常标准。某宾馆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住宿服务与张XX死亡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某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某宾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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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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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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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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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1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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