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9月,被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与某银行华北石油支行签订编号为某号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融资1000万元,某装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银行依约放款后,某建材公司逾期未还本付息。2017年5月,某银行河北分行及华北石油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XX公司,并通过报纸公告及公证邮寄等方式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义务。后因某装饰公司已注销,其股东郭XX、刘XX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债务清理完毕。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沧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材公司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并要求郭XX、刘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菲律师作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申请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XX公司受让债权的合法性及效力,是否有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二是保证人某装饰公司注销后,其股东郭XX、刘XX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案涉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庭审中,三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仲裁庭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保理合同、保证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申请人合法受让债权,有权要求某建材公司返还融资款本息。郭XX、刘XX作为某装饰公司股东,在公司负有连带保证债务未清理完毕的情形下注销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裁决:一、某建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1000万元及自融资发放日起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郭XX、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仲裁费10万余元由三被申请人连带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