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息合计3797万!XX孙玉蕾律师代理二审应诉,以合同明示条款击破格式条款抗辩,维持原判
一、案件简介
某乙公司向A单位借款2985万元用于贷款重组,约定年利率7.97%、按月结息;某甲公司、王某甲、于XX等九方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汪X以其名下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860000元)。贷款到期后某乙公司未依约还款,截至20XX年X月X日尚欠本金2984万元、利息813万余元,本息合计3797万余元。A单位起诉要求某乙公司偿还本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抵押房产在8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全部支持银行诉请后,保证人某甲公司、王某甲、于XX不服,仅就利息计算方式提起上诉,主张借款合同中"日利率=年利率/360"属未予提示的格式条款、应无效,改按年利率÷365计息(上诉金额暂定XXX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单位委托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孙玉蕾律师代理二审应诉。
二、律师代理经过
孙玉蕾律师二审代理A单位,围绕三点锁定胜局:其一,举证合同明示条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5.2条明确约定"日利率=年利率/360",保证合同第5.4条"已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以加粗加黑提示、第14条设置专项提示条款,充分证明各保证人已签名捺印、知悉无异议;其二,反击格式条款主张——指出上诉人忽略"计息基数即XXX"这一关键前提,按XXX基数计息与按365天结果在年化层面实质一致,不属于不合理加重责任;其三,论证条款合法有效,符合公平自愿原则,逐项驳斥对方"格式条款无效"的上诉理由。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对日利率计算有明确约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关于按年利率÷365计息、确认XXX条款无效的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一审确认的全部债权、九方连带清偿责任及对抵押房产860000元优先受偿权均获终审维持。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四、律师价值
代理A单位,以"合同明示条款+加粗提示+专项告知"构建完备证据闭环,成功击破保证人对格式条款效力的抗辩,守住近3800万元债权;
精准指出对方偷换概念、忽略计息基数前提的逻辑谬误,法律论证严谨有力,令格式条款主张难以立足;
金融借款纠纷二审全胜,为银行全面保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抵押优先受偿权,实现债权全额落地。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山东XX孙玉蕾律师:
1、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外发放贷款,借款人逾期不还,需通过诉讼追讨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2、主债务人无力清偿,需要一并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其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贷款设有抵押担保,需要主张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保证人以"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利息计算方式不合理"为由抗辩,质疑借款合同条款效力;
5、涉及贷款重组、以新贷还旧贷,需厘清保证担保范围与保证期间,锁定各担保人责任;
6、金融机构就利息计息基数(XXX/365天)、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与债务人发生争议,需要专业论证、维护债权。
XX孙玉蕾律师深耕金融借款、保证担保与不良债权清收领域,可提供合同审查、证据组织、财产保全、一二审全程代理一站式法律服务,帮助金融机构厘清计息规则、固定保证与抵押权利、有效对抗格式条款抗辩,依法足额回收贷款本息,保障债权安全。
总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利息计息基数与格式条款效力是常见争议焦点。孙玉蕾律师在本案代理银行一方,凭借合同明示条款、加粗提示及专项告知的完备证据,成功化解保证人的格式条款抗辩,二审维持原判,帮助银行守住本息合计近3800万元债权及抵押优先受偿权,实现债权全额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