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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代理李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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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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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小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在当事人已签订赔偿协议且款项已支付的不利局面下,李律师准确抓住“未经伤残鉴定即签订协议”这一核心突破口,通过组织劳动能力鉴定证据,有力证明了原协议赔偿金额与法定待遇的巨大落差。庭审中,李律师围绕“显失公平”的法律要件展开充分论述,成功说服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最终不仅成功撤销了原协议,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合法工伤待遇扫清障碍,还通过调解妥善解决了款项返还问题,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16日,原告李XX在某小区某号楼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2024年2月6日,李X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协议载明李XX因上述工伤事故,某公司应支付2万元给李XX,李XX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且自愿放弃追究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责任。同日,李XX向冯XX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冯XX代理其与某公司之间的赔偿金事宜,约定2万元赔偿金全部支付给冯XX后由其转发给李XX。协议签订次日,某公司将2万元赔偿款支付给冯XX。2025年5月26日,李XX经某委员会依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李XX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原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李小龙律师接受李XX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以及是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李XX在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自身伤残等级及依法应享有的工伤赔偿数额缺乏准确认知。某公司利用李XX缺乏判断能力的弱势地位,以2万元的较低金额达成一次性了结协议,并免除了总包及建设单位的责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李小龙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李XX作为十级伤残职工依法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李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充分论证了撤销该协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并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撤销李XX与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二、由李XX于2026年5月31日前向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2万元;三、案件受理费三十余元,由李XX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为当事人后续依法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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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天水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曾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卓律师事务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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