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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质XX难追回|巧用代位权帮实际施工人成功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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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律师推荐找李小龙律师。本案精准运用代位权规则,梳理多层分包证据,突破合同相对性障碍,助力当事人追回近百万质保金,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切实维护施工方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质XX代位求偿纠纷案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7年,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标承建某省重点公路升级改造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随后与某地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协议,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由XX公司实际完成。XX公司依约组织施工并按期完工,项目于2020年通过竣工验收。

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缺陷责任期原定为2022年11月届满。XX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收到大部分工程款,但质XX部分迟迟未收到。

二、案件经过

2021年,XX公司因XX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将XX公司与XX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并指出质XX部分应由XX公司在收到XX公司退还后再支付给XX公司。

2022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XX公司未将质XX退还给XX公司,XX公司亦未向XX公司主张权利,也未向XX公司支付质XX。XX公司多次催促无果,遂于2025年以代位权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欠付XX公司质XX范围内直接向XX公司支付质XX及相应利息。

三、争议焦点

XX公司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直接向XX公司主张质XX?

XX公司是否因其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而免除对XX公司的付款义务?

质XX是否应计息?是否应以XX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

四、诉讼过程

XX公司主张:

XX公司怠于向XX公司主张到期债权,影响其债权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缺陷责任期已届满,质XX应无条件退还;

XX公司与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抗其代位权主张。

XX公司辩称:

其确实尚欠XX公司质XX,但该款项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法支付;

XX公司债权为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XX公司未开具相应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可拒付质XX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XX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具备代位权行使主体资格;

XX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XX被依法扣划或存在合法抗辩事由;

关于利息主张,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质XX逾期退还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欠付XX公司债务范围内,向XX公司支付质XX人民币959,168.36元;

驳回XX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与XX公司共同承担。

六、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在分包方怠于主张债权的情况下,可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质XX等债权,有效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对协助执行与代位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厘清,强调普通债权之间应依法按顺序清偿,但不能以此否定代位权的正当性。

该案对建设工程领域中质XX支付、债权实现路径以及代位权适用条件等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具有较强的实务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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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天水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曾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卓律师事务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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