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程思(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一方:原告(出借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大额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于2018年4月向借款人出借本金XXX元,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交付。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多处地下车位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另有两名自然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维权开支。
借款初期,保证人之一按月代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起,债务人停止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出借人多次开展催款工作,部分保证人陆续支付部分利息合计145000元,并出具保证书、还款协议,但各方始终未能完整清偿案涉本息。
委托人委托本所代理本案诉讼,我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转账流水、还款记录、保证书、担保协议等全套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对本案保证人银行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固定诉讼筹码。案件立案之后,诉讼过程中,委托人申请撤回对原始借款人以及另外一名保证人的起诉,仅保留对剩余一名保证人的诉讼,在法院主持之下,我方代理委托人与该保证人开展调解协商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完整调解方案,由该保证人承担案涉债务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XXX元;
2. 判令原借款人支付分段计算利息: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计付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四倍计付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暂计至起诉阶段为473200元;
3. 请求确认出借人对案涉地下车位拍卖、变卖价款,在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判令两名保证人对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18928元;
6. 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过程中,我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第三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增加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的诉求,完整固定委托人全部维权成本损失。
案件结果
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主要调解内容:
1. 本案被告(原保证人)承担XXX元借款本金偿还义务,采取长期分期方式履行: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3‑2025年每年12月30日分别支付2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2026‑2029年每年12月30日各支付300000元。
2. 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剩余全部未还本金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需要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2年11月24日的利息473200元,并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四倍继续计付后续利息。
3. 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措施。
4. 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6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868.5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于2022年12月30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调解协议签字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具备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效力。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大额民间借贷,案件难点在于原始借款人履约能力不足,债务实际由保证人承接,直接判决存在后续执行回款不确定风险。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完整梳理借贷、担保、还款、催款全部证据链条,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给对方施加诉讼压力。
诉讼阶段,委托人综合评估债务人履约现实情况,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聚焦有调解意愿的保证人开展协商。调解过程中,我方并未简单妥协放弃核心权利,重点争取两项关键条款:一是完整锁定200万本金债权;二是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机制,一旦对方分期还款出现逾期,委托人不需要再次起诉,可直接就全部剩余本金、约定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分期模式下债权人陷入多次诉讼的困境。
同时,调解协议将诉讼费、保全费全部判令由义务方承担,实现委托人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的合同目的。虽我方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但生效调解书赋予了完整强制执行效力,既给予义务人分期履行的缓冲空间,又牢牢守住委托人的债权安全底线,实现“案结事了”,兼顾现实履行可能性与法律保障力度。对于大额出借案件,担保文件、催款凭证、保证人书面承诺应当完整留存,发生逾期后及时诉讼保全,即便调解结案,也务必在调解文书中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防范分期还款带来的回款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