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X年X月X日,死者吕XX驾驶被告孙XX所有的无号牌某牌电动三轮车,搭乘案外人张X,在某县某村路段下陡坡时车辆失控,坠入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被告某民政局发包的养老服务中心施工工地深坑内,造成吕XX及张X受伤,吕XX经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吕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杜XX、吕X云系死者吕XX父母。原告认为,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孙XX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管理义务,某民政局作为发包方亦有过错。为此,原告委托宋会会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 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对吕XX的死亡后果承担地面施工侵权赔偿责任,其施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2. 孙XX作为案涉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对吕XX使用车辆是否构成默许,其是否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应否承担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3. 某民政局作为工程发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或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宋会会律师迅速介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首先,针对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吕XX负全责的不利局面,宋律师向法庭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交警的归责方法侧重于道路交通违章行为,而民事赔偿需综合考量各方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
其次,针对某建筑公司辩称已设置封闭围挡、无因果关系的抗辩,宋律师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分析指出,案涉工地紧邻乡村公共陡坡生产道路,内部开挖形成落差5至6米的深坑,属于重大危险源。某建筑公司仅设置单薄彩钢板围挡,在夜间无反光、无警示灯的条件下,无法起到明显标志的法定效果,未能履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安全防护与警示义务,是导致普通车辆操作失误转化为高空坠落死亡结果的关键条件。庭审中,某建筑公司极力主张其施工工地并非危险源,而是单方事故的被动承受场所。宋律师当庭反驳,指出车辆冲入工地会发生死亡根源,在于该场所紧邻公共道路位置开挖形成高危深坑,却未配套建设足以抵御风险的完整安全防护体系。
再次,针对孙XX辩称车辆系被“偷开”、对故障不知情的抗辩,宋律师敏锐捕捉到孙XX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证明其对吕XX使用三轮车运送西瓜系明知默许,并非偷开。同时,结合某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孙XX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日常检查、维护义务,对转向系统存在的陈旧性故障应当明知,存在过错。针对孙XX关于吕XX“偷西瓜”的抗辩,宋律师指出,吕XX使用该车转运西瓜是在现场收购西瓜的生产场景下发生,并非秘密窃取,孙XX单方主观推断无客观证据支持,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最后,针对某民政局的责任,宋律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约定,以及施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人是项目施工人而非发包人的法律规定,客观评估了某民政局不担责的法律风险,将诉讼重心集中在某建筑公司和孙XX身上。
一审中,法院采纳了宋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30%责任,孙XX承担10%责任。某建筑公司和孙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宋律师继续据理力争,详细论述了某建筑公司施工区域与道路形成显著地形高差,危险性高于一般路面障碍,必须设置更为充分的夜间警示措施;同时重申孙XX自认默许使用车辆且未尽安检义务的事实。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孙X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驳回原告对某民政局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孙XX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建筑公司和孙XX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中,宋会会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在交警认定死者全责的极端不利条件下,宋律师没有局限于交通事故的表象,而是精准切入地面施工损害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过错责任两个维度。通过深度挖掘询问笔录中的自认事实,结合现场环境的高危属性,成功打破了施工方和车辆所有人的免责抗辩。最终在死者承担60%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为原告争取到了40%的民事赔偿份额,最大程度弥补了原告丧子之痛带来的经济损失,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公平。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场景:
1.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中,施工方以已设置围挡为由抗辩免责的案件;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全责或主责,需通过民事诉讼重新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3. 机动车所有人因未尽车辆管理、维护义务,对未经允许或默许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过错责任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纠纷。宋会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深刻把握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不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束缚。通过细致入微的证据审查,将孙XX笔录中的“默认”转化为法律上的“默许”,将某建筑公司的“物理隔离”转化为“警示不足”的过错。这不仅要求律师具备扎实的侵权法理论功底,更需要敏锐的证据洞察力和灵活的诉讼策略。本案的成功胜诉,为同类复杂侵权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