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张"假借条"变"真债务"?南京王帅律师破局再审,为客户驳回全部诉请
一、案件简介
20XX年至20XX年间,AX(出借人)共13次向BX(借款人)出借款项,后因BX无法归还,双方协商以BX房屋抵债。因该房屋登记在CX名下,CX作为代持人与A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AX以办理银行贷款需首付款凭证为由,要求CX出具借条,CX为配合房屋卖出,依据13次打款记录分别签署了13张借条,均载明CX作为借款人、同意AX将款项打入BX账户。后因客观原因房屋未能过户,AX持13张借条将CX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庭审中,案外人BX始终拒绝作为证人出庭。被告CX委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王帅律师担任代理人。
原审一审法院认定CX与AX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再审阶段,王帅律师抓住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例外",成功为客户破除困局。
二、律师代理经过
1.合理说明未实际发生的借贷,实现举证责任动态转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对未实际发生的借贷行为作出合理说明,使借贷事实真伪不明,促使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财产变动及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实现举证责任动态转移。
2.刑事控告获取关键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案外人BX拒绝出庭,关键证人证言无法获取。王帅律师依法行使律师取证权收集多组证据,最终通过刑事控告获取关键证据,有力证明借条虽有"借贷"形式要件,却不属于真实借贷合意,不能据此直接认定CX为借贷相对方。
3.系统审查证据矛盾点,逐一突破。全面梳理证据矛盾,对借贷合意形成、款项交付、借款催要、还款情况、借贷习惯等要素逐一突破。法院最终认可抗辩,认定AX无法就上述问题作出确定陈述且与在案证据部分矛盾,本案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
三、判决结果
再审一审判决认定CX与AX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驳回AX的全部诉讼请求。AX不服提起上诉,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CX无需承担13张借条所载的还款责任。
四、律师价值
本案系"形式借贷"与"真实意思"相背离的典型困局:13张借条形式完备,原审已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面临败诉风险。王帅律师精准把握表示主义与意思主义的例外规则,通过举证责任动态转移、刑事控告取证、证据矛盾系统审查三重路径,在关键证人拒不出庭的不利条件下还原事实真相,实现再审阶段从败诉到驳回全部诉请的逆转,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或家属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南京王帅律师:
1、出具借条实为购房首付款凭证、贷款材料等非借贷用途,却被持条起诉要求还款;
2、借条载明"款项打入他人账户",本人未实际收款,被认定为借款相对方;
3、原审已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不利,需在再审阶段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破局;
4、关键证人(实际借款人、代持人)拒绝出庭,需通过律师取证权、刑事控告等途径获取关键证据;
5、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款催要、还款情况等要素存在证据矛盾,需系统性质证抗辩;
6、房屋代持、以房抵债背景下产生的"形式借条"纠纷,需厘清真实法律关系。
南京王帅律师深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及刑民交叉案件多年,可针对"假借条""形式借贷"、代持房产抵债、关键证人拒证等疑难案件,提供证据梳理、举证责任转移论证、律师取证与刑事控告、一审及再审全程代理、二审上诉维权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拆解对方形式证据链,帮助当事人还原真实意思、破除不利困局,依法保障自身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