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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借款遭遇“保证期间已过”抗辩?贾庆霖律师精准破局,助出借人锁定胜诉 | 良马律师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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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商事纠纷中,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贾庆霖律师及其团队凭借在公司法、合同法领域的深厚积淀,以及从司法机关到执业律师的多维视角,成功为本案原告保住了巨额利息权益。

案件详情

导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一旦违约,出借人往往会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然而,很多担保人会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免除自身责任。最近,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贾庆霖律师代理的一起标的额高达1000万元的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就遭遇了被告方的这一典型抗辩。

面对被告抛出的“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已过”、“诉讼时效已过”三大杀手锏,贾庆霖律师通过精细化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律定性,成功击破对方防线。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三名签字股东对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不仅为客户挽回了巨大损失,也为同类“股东借款”及“混合担保”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战范本。


案情回顾:千万巨款出借,到期遭遇赖账

原告陈X(香港居民)与某湾地产公司及公司多名股东存在商业合作。2021年3月,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陈X与公司及数名股东(赵X、林X、孙X等)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陈X出借1000万元,期限至2021年底。同时约定,数名股东作为担保方,按持股比例承担每月的利息支付责任;若公司未能还本或担保方未能付息,各方对陈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陈X依约转账1000万元。然而,借款到期后,公司及股东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面对陈X的多次催收,各被告甚至试图通过“股权抵债”等方式拖延,最终均未落实。

无奈之下,贾庆霖律师代理陈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交锋:被告的三道“免死金牌”

庭审中,被告方(公司及部分股东)抛出了三大核心抗辩理由,试图全面推翻原告的诉请:

合同无效抗辩: 原告是公司的隐名大股东,向公司放贷收取高息,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和“抽逃出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保证期间已过抗辩: 股东辩称,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是2021年12月31日,原告在6个月内并未向股东主张过权利,因此保证期间已过,股东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抗辩: 案件早已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

贾庆霖律师破局:精准定性“债务加入”,锁定股东责任

面对被告的全面反扑,贾庆霖律师在庭审中展现了极强的案件拆解能力和法律适用功底。

针对“合同无效”的抗辩,贾律师指出,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周转,只要资金实际到账且用于公司经营,就不构成抽逃出资。原告作为隐名投资人,基于挽救公司的目的提供借款,是真实的商业行为,且有股东会决议及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最核心的“保证期间已过”抗辩,贾律师采用了“切分法”进行精准打击:

关于本金: 贾律师承认,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本金的连带担保,确实因原告未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消灭。

关于利息(绝杀点): 贾律师敏锐地指出,合同明确约定“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还款利息金额”,且后续的会议纪要中,股东也承诺“利息由除原告外的其他股东负责”。这在法律上构成了“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即股东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加入到利息债务中,这与“保证担保”有本质区别。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股东必须按比例承担利息。

针对“诉讼时效”,贾律师提交了长达数年的微信群聊记录及书面催告函,证明原告一直在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并未过期。

法院判决:采纳律师意见,原告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纳了贾庆霖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责任承担,法院明确指出,被告股东对利息的支付作出了明确承诺,属于基于合同约定的独立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并非单纯的保证责任,故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最终判决:

某湾地产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赵X、林X、孙X三名股东分别对利息的36.07%、25.41%、32.79%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驳回原告对股东承担本金连带责任的诉请(因保证期间届满)。


贾庆霖律师办案手记:大额借贷纠纷的“避坑”指南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名股实债”及“混合担保”纠纷。结合本案的胜诉经验,贾庆霖律师给广大企业和出借人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 严格区分“保证”与“债务加入”
很多当事人在拟定合同时,对“连带责任”、“代为还款”等词汇混用。如果是保证,必须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建议约定为三年,切忌不写);如果是希望对方作为共同还款人(债务加入),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为“由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样就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天X之别。

2. 留存诉讼时效中断的“铁证”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EMS催告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无纸化办公时代,微信催款务必确保对象是债务人本人或有明确授权的人,且内容需清晰表明“要求还款xx元”。对于大额债务,建议定期(如每年)签订书面的《对账确认函》,防止对方耍赖。

3. 股东向公司借款,务必保留商业实质证据
如果是公司股东借钱给公司,为了避免日后被扣上“抽逃出资”的帽子,一定要保留好银行转账备注、股东会决议或会议纪要,证明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的真实需要,而非恶意转移资产。

结语

在复杂的商事纠纷中,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贾庆霖律师及其团队凭借在公司法、合同法领域的深厚积淀,以及从司法机关到执业律师的多维视角,成功为本案原告保住了巨额利息权益。

如果您在企业合规、大额借贷、股权投融资及复杂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有任何法律需求,欢迎联系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贾庆霖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注:本文基于真实生效判决书撰写,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涉及的人物、公司名称均已作化名脱敏处理。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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