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韦某系长途货运司机,与被告某物流公司达成运输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输7车货物从惠州至宁波。原告依约完成全部运输义务后,合计产生运费5.9万余元。2026年4月1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侯X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确认欠付原告运输费共计5.9万余元,并承诺于2026年5月16日前付清,被告在欠款人一栏加盖公章确认。承诺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于2026年5月18日支付了1万元,剩余4.9万余元经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张卫军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输费4.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运费的具体金额;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被告某物流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被告尚欠原告总运费5.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剩余4.9万余元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法院酌定调整为以未付款项4.9万余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某支付运输费4.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一千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