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叶X与被告邱X原系某公司同事。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邱X因工地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叶X提出借款。基于同事信任,叶X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11月30日止,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3笔向邱X提供借款合计11.8万余元。2023年10月,邱X向叶X补写两份《借据》,金额分别为5.9万余元和6万余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23年12月1日。借款到期后,邱X仅偿还7000元便失去联系。叶X多次通过微信催收,甚至在2024年9月26日明确告知其尚欠11.3万余元,但邱X仍表示无法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叶X委托张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叶X澄清实际出借本金为11.8万余元,借条金额系凑整,并当庭将诉讼请求本金变更为11.1万余元(扣除已还7000元),同时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借贷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本金数额的认定。被告邱X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借据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借据为何分写两份、数额零散以及原件利息处空白且存在自行添加痕迹等问题,原告进行了详细且合理的说明。原告指出,借据系事后补写,金额系被告凑整所致,利息系起诉后自行添加,实际出借金额应以微信转账凭证为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及催收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实际出借本金为11.8万余元的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已实际提供借款,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邱X向原告叶X偿还借款本金11.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1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0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邱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