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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军律师代理某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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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卫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被告以“货物质量问题导致巨额损失”为由的抗辩,张律师敏锐抓住被告在收货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有效异议,且在所谓“质量问题”发生后仍继续向原告采购的关键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逻辑。同时,张律师通过严密组织微信聊天记录与送货单等证据链,清晰还原了双方交易及催款事实,成功说服法院将质量争议另案处理,从而确保原告货款债权得到全额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黄X从事卡板销售业务。自2025年4月起,被告某水泥制品厂经营者王XX及其雇佣人员王某乙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黄X下单购买卡板。黄X依约交货,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交易初期被告尚能支付部分货款,但自2025年6月下旬起开始拖欠。黄X通过微信多次催讨,被告仅偶尔支付小额款项或以“出门没空”“卡板出红水”等理由拖延。经持续催讨,被告仍拖欠2.8万余元未付。黄X遂委托张卫军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被告抗辩原告交付的卡板存在质量问题(出红水)导致其透水砖被拒收,造成22.2万余元损失,且后续批次仍存在问题造成8万余元损失,共计30.2万余元,该损失是否应在本案中抵扣货款并免除逾期利息。原告黄X主张卡板使用广泛,被告未要求定制,且发生所谓质量问题后被告仍继续采购,两者无因果关系;被告则坚持要求减少货款或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送货单相互印证,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送货单显示总金额4.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7万余元,剩余未付货款为2.8万余元。关于被告抗辩的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关于逾期利息,法院结合相关司法解释,酌定被告支付以2.8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6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最终判决:被告某水泥制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X支付货款2.8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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