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因厂房搬迁,将起重机购销及拆装业务交由某设备公司实际业务人员贺X对接。贺X将旧设备拆装业务转包给沈X,沈X雇佣盛某施工。2024年9月,盛某在施工中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某公司被迫停工,经政府部门协调,某公司、沈X、贺X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93万元,某公司先行垫付56万元。后某公司与某设备公司、贺X达成和解,以剩余合同款20万元中的17万元冲抵赔偿款,某公司另支付3万元,约定剩余39万元由某公司向沈X追偿。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沈X支付代偿款39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及场地提供者,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二、某公司与某设备公司、贺X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否约束沈X,其向沈X追偿剩余款项是否有法律依据;三、沈X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各方主体的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未确保施工场地具备基本安全用电条件,存在过错;贺X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沈X,某设备公司出借资质,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沈X未提供安全作业工具及防护设备,存在较大过错;死者自身未穿戴防护设备,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20%责任,沈X承担50%责任,某设备公司与贺X连带承担30%责任。因某公司与某设备公司、贺X已达成和解,沈X应承担的赔偿款为46万余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5万元,法院判决沈X向某公司支付代偿款31万余元及自立案之日起算的利息,驳回某公司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