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某 年,辽宁省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某广告策划室诉称:其受被告甲、乙之托,为某品牌产品制作安装广告灯箱、牌匾、单孔透等宣传品,产生制作安装费共计 12 万余元,但被告未按约付款,仅支付 2.5 万元,尚欠 10 万余元。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辽宁某公司、甲、乙、湖南某公司共同给付欠款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律师代理经过
本案中,被告辽宁某公司委托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杨涛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杨涛律师围绕 "甲、乙与原告签约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这一核心争议展开抗辩,提出:公司与原告之间从未加盖公章或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式形成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缺乏合同相对性;公司仅与甲存在购销合作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二人签约时既未出具任何委托代理手续,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未尽核实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杨涛律师的辩护与代理意见,认定:甲、乙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驳回原告要求辽宁某公司、湖南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乙给付原告欠款 102,394.79 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 4,000 元,甲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价值
成功免责:阻断了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认定,使被告公司免于承担 10 万余元欠款及利息、律师费等全部责任;
精准切割:以合同相对性、无公司授权、原告未尽核实义务等要点,清晰厘清责任归属;
守护企业:避免企业为他人越权签约、冒用名义的行为 "买单",维护正当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企业被他人冒用名义对外签约、欠款,被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经销商、代理商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业务或开展活动引发纠纷的;
合同相对方仅凭口头身份、内部链接主张由公司担责的;
涉及职务行为、表见代理认定争议,公司面临追责风险的;
合同未盖章、无授权委托手续,需要厘清合同相对性的;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认定的债务纠纷的;
企业收到法院传票、面临不当追责,需要专业律师及时应诉抗辩的。
总结:责任厘清是商事应诉的关键。他人越权签约、冒用名义,并不等于公司必须 "买单"。专业律师通过把握合同相对性、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等关键点,能有效切断错误追责,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企业一旦面临此类被诉风险,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应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