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佘X与被告胡XX于2003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生育长子胡某乙,于2014年生育次子胡XX。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频繁发生矛盾,缺乏有效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并最终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了一处位于某县某镇某社区某村民小组的房屋产权。因感情确已破裂,佘X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并委托殷丹律师代为处理离婚事宜。殷丹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双方的婚姻历程、子女成长状况及财产情况,协助佘X梳理了诉讼请求,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法院于2026年6月立案受理后,考虑到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于同年7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需确认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其次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抚养费的承担,长子已成年在外务工,次子尚未成年,需明确次子的直接抚养方、探望权行使方式以及抚养费的负担比例;最后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即涉案房屋的归属与管理使用权分配。由于双方对离婚无异议,殷丹律师重点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及财产公平合理分配的原则,与对方及法官进行了深入沟通与协商。
【裁判结果】
经过殷丹律师的专业疏导与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佘X与被告胡X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长子胡某乙随被告胡XX生活,婚生次子胡XX由原告佘X直接抚养,被告胡XX不支付抚养费,同时被告在不影响次子正常学习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三、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某县某镇某社区某村民小组的房屋(产权证号:云(20XX)某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由被告胡XX管理使用。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佘X负担。调解书经双方签名捺印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