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系被告胡X之子的姑姑。2012年2月,朱X与胡X的丈夫朱XX去世,留下长子朱X甲(时年10岁)与次子朱X乙(时年5岁)。此后,胡X外出务工,两名未成年子女主要由朱X及祖父母照顾。期间,两名子女曾短暂在某福利院生活,后返回由朱X继续照顾其在校生活并支付生活、学习费用。2022年,经当地调解,胡X承诺支付两子生活费等,但仅支付部分款项后未再履行,两子曾起诉后撤诉。朱X认为其代养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X返还垫付的抚养费共计12.6万元。胡X辩称其外出务工系为维持生计,且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履行了抚养义务,朱X长期占用其家庭财产,主观上无管理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1. 原告朱X是否实际实施了抚养、照顾被告胡X之子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2. 被告胡X是否应向原告支付代为照顾孩子的费用,如应支付,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朱XX去世后,胡X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应全面履行抚养义务。庭审查明,胡X外出务工期间,大部分抚养义务由朱X及祖父母负担。朱X作为非法定抚养义务人,为法定抚养义务人履行了义务,构成无因管理,胡X应偿还原告支出的必要费用。关于具体金额,法院结合两名子女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扣除子女在福利院生活期间及假期由祖父母照顾的时间,分别核算朱X垫付的抚养费。对于朱X甲,确认原告支付的费用为2.1万余元;对于朱X乙,确认原告支付的费用为4.5万余元。胡X已支付的部分予以扣减。胡X辩称原告侵占其房屋等财产,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朱X支付抚养费6.7万元;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