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杨XX系亲戚,两被告原系夫妻。2021年7月,两被告向某银行丽江市古城区支行贷款20万元,案外人刘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杨XX将其中10万元转给案外人杨XX,杨XX又将该10万元交给刘XX。2024年7月贷款到期,两被告无力偿还。刘XX为免征信受损,安排杨XX转账7万元给杨XX用于还贷,并自行取现13万余元代偿,贷款结清。随后,刘XX将10万元追偿权转让给原告刘XX。刘XX与杨XX签订《还款合同》,约定杨XX于2025年3月7日前偿还10万元,逾期需承担2万元违约金及LPR 2倍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因被告逾期未还,刘XX诉至法院。殷丹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并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借款合同及还款材料。
【争议焦点】
1. 被告杨XX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杨XX作为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债务履行对象及追偿权转让效力。法院认定刘XX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其将债权转让给刘XX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刘XX履行债务。
3. 《还款合同》中增设的违约金及利息是否有效。法院认为,追偿权范围以原债权人权利为限。原金融借款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刘XX通过《还款合同》增设2万元违约金及LPR 2倍利息,超出了原债权人权利范围,违背追偿权制度填补损失的初衷,故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按原合同约定的罚息5.005%计算。律师费因原合同有约定,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偿还代偿款10万元,并按年利率5.005%支付自2025年3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二、两被告另行支付原告律师费六千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