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毛X与被告毛XX于2018年按民俗举行婚礼,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毛X乙与次子毛X丙。原告毛X诉称,婚后其任劳任怨,但被告父母要求其每月上交九千元工资,仅留一千元生活,且婆媳矛盾严重,被告亲属对其有威胁恐吓行为,被告未予协调。原告因身心受创于2025年4月与被告分居,认为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请离婚,主张由其抚养长女、被告抚养次子,并要求平均分割电动轿车、厨房及原告上交的存款等共计25.1万余元。
被告毛XX由殷丹律师代理,辩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矛盾均不属实,分居系因原告外出务工疏远家庭所致。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直接抚养两名子女,认为兄妹不宜分开,且长女已在某小学就读,改变环境不利成长,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八百元抚养费。针对财产分割,被告指出电动轿车系其父出资购买的代步车,厨房修建资金源于政府扶贫拨款,均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的存款亦无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第二,若判决离婚,两名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归属,抚养费如何承担;第三,原告主张分割的电动轿车、厨房及存款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否予以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近八年并生育两名子女,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原告以婆媳矛盾等为由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交具有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证据。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主要因原告外出务工减少有效沟通所致,考虑到子女年幼,双方增进沟通后夫妻关系有极大改善可能,故对原告离婚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无任何事实依据,法院不予确认。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毛X与被告毛XX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百九十元,由原告毛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