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马X与被告罗X因工程项目运输存在业务往来。2022年间,原告持续为被告承包的某工程运输材料。双方结算后,确认被告多支付了运输费6万余元。因原告暂时无法退还该笔款项,且被告有柴油需求,双方遂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使用其车辆(车牌号:某AXXXXX)在原告享有赊账额度的某加油站加油,所产生的油款直接用于抵扣前述6万余元的欠款,以6万余元为抵债上限。
双方达成一致后,被告车辆开始在该加油站加油。经原告核对,被告车辆在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加油产生油款6万余元,在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4月2日期间再次加油产生油款5万余元。两阶段油款合计高达12万余元,远超双方约定的抵债额度。对于超出部分的6万余元油款,被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消费,实际由原告承担了付款责任。
由于被告超额度加油且拒不核对,加油站于2025年6月7日将原告诉至某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向加油站支付油款7万余元、律师费九千余元、保全费七百余元及保单费五百余元,以上共计8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抵销上限的情况下超额消费,将付款责任转嫁给原告,构成不当得利,遂委托殷丹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不当得利款项7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罗X辩称,抵销债务6万余元属实,但超额消费金额无原告所述之多,需核对“欠款条”,且可能存在重复结算,需三方共同结算。被告某加油站辩称,起诉原告的油款与被告自行结算的加油款并未重复,可提供“欠款条”原件供法庭结算。庭审中,被告罗X对其中两份“欠款条”的签字及捺印申请司法鉴定,但因不予缴纳鉴定费,鉴定被终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罗X超额加油产生的油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其获得的利益是否没有合法依据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第二,具体超额金额应如何准确认定,被告罗X主张的重复结算情况是否成立,三方应如何对账结算。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由被告罗X于2026年9月8日前向原告马X支付在某加油站超额加油的加油款4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减半收取七百余元,由原告马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