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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昌律师代理胡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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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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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开发商以公章瑕疵、高管越权及收据不规范为由的抗辩,贺律师精准组织证据链,通过时任出纳证言、长期占有使用事实及历史交易习惯,成功补强了首付款支付及尾款免除的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针对虚假按揭引发的贷款责任争议,贺律师深刻剖析合同相对性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力论证了开发商作为实际用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法理逻辑,最终助力当事人二审胜诉,成功保住房屋产权。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2005年4月,原审原告胡X与原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购买某小区某房屋,总价34万余元。协议备注首付30万元,余款4.6万余元由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签字免除。胡X支付首付及入伙费后,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此前,原某公司为套取银行贷款,借原审被告周X名义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周X未实际参与履行。后公安机关认定该贷款属虚假按揭。因房屋备案在周X名下且贷款逾期,胡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认购协议书》有效、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注销抵押及备案、办理过户。一审法院支持胡X诉求。某公司不服,以公章不真实、收据有瑕疵、免除尾款无效及不应承担贷款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及首付款支付事实。某公司主张公章不真实、刘X无代表权,且收据金额存在矛盾,胡X未实际支付30万元首付。2.剩余购房款是否已免除。某公司主张刘X出具免除尾款的《说明》未经公司追认,不构成有效意思表示。3.贷款本息偿还责任。某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周X承担还款责任,其作为保证人不应直接承担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时任出纳及法定代表人证明,认定胡X已支付30万元首付;刘X出具的免除尾款《说明》系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胡X居住多年且公司未催款的事实,认定尾款已付清。关于贷款,原某公司系实际使用人,周X未实际参与,应由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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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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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执业16年,律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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