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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亮律师代理霍XX等物权确认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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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谨思(长春)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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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国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口头买卖无书面合同及被告“无权处分”的抗辩,王律师精准定位“事实合同关系”这一核心,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自书遗嘱、通话录音及另案庭审笔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王律师巧妙运用被告自认事实,有力驳斥了“无权处分”与“合同不成立”的谬误。同时,王律师准确界定物权与债权的界限,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将“直接确权”转化为“协助过户”的债权请求权,最终促成法院支持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霍XX与孙XX系夫妻,被告霍XX、霍XX系其姐弟。原被告父母霍XX与李XX均已去世。2018年6月,霍XX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口头以三十余万元出售给霍XX夫妇。霍XX女婿金XX代付三十余万元至霍XX账户,霍XX代收并用于母亲李XX的赡养开销。此后,霍XX夫妇长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父母去世后,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被告拒绝配合更名过户,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告提交了霍XX生前自书遗嘱、证人霍XX书面证言、霍XX与孙XX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买卖事实及被告知情。另查明,金XX曾就相关纠纷另案起诉,该案庭审中霍XX当庭认可收到三十余万元卖房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有效。被告霍XX辩称售房款已用于母亲赡养,同意在事实无争议前提下配合过户;被告霍XX则抗辩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霍XX单方处分属无权处分,且未签书面合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主张合同未成立,房屋应作为遗产继承。二、原告能否据此主张物权确认及办理过户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付款凭证、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及当事人自认等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并非认定合同不成立的绝对要件。且霍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内部交易亦不存在无权处分可能,合同合法有效。关于物权确认,因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经依法登记,原告尚未取得物权,但基于有效合同享有要求协助过户的债权请求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霍XX关于案涉房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霍XX、霍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两被告各负担三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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