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3年10月18日
代理一方: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装饰工程企业)
案件详情
本案系企业之间因物料制作承揽业务引发的合同欠款纠纷。我方当事人为一家建筑装饰工程企业,被告系当地旅游投资企业。自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因旗下度假小镇项目需要,多次委托我方当事人完成宣传物料设计、制作业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长期采用先开具发票、后支付款项的交易模式。
业务开展过程中,我方当事人按照被告下达的需求完成全部物料制作、交付工作,并按交易习惯向被告开具对应发票。但被告多次以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付款。经我方当事人多次上门沟通、对账核算,双方于2021年3月31日签署书面《协议书》,共同确认截至协议签署之日,被告尚欠我方物料及制作费合计178227.5元;协议同时明确被告应当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若逾期未足额清偿,剩余全部债务视为提前到期,被告还需要按照总欠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
协议签署之后,被告仅在2021年5月至8月期间,分多笔合计支付68047.5元,剩余款项一直拖延不予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催收,被告虽认可总合同金额,但对剩余欠款金额提出异议,以内部账务没有签字确认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多次协商催款无果后,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整理全套证据材料,将案涉结算《协议书》、对公付款流水记录、双方业务沟通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开具查询记录全部整理成册。本案核心证据为双方事后签署的结算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对过往承揽业务的最终对账确认,独立于零散的业务订单。庭审过程中,被告抗辩剩余欠款金额没有经过其内部签字确认,对我方主张的欠付金额提出质疑。
庭审阶段,我方重点阐述:承揽业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结算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面已经对总欠款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责任作出清晰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对公流水可以印证被告后续部分付款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记录可以佐证承揽业务完整履行。被告对我方提交全部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法庭完整审查证据之后,采信我方全部证据与代理意见。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料及制作费11018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645.5元;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小额速裁民事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物料及制作费110180元,违约金35645.5元,两项合计145825.5元;
2、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8.26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商事承揽合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事后结算类案件。很多中小企业在长期合作当中,不会每一笔业务都签署正式承揽合同,依靠口头沟通、微信对接开展业务,风险点集中在后期对账结算。一旦甲方资金紧张,就容易出现拖欠款项,甚至以内部流程、没有签字为由否认欠款。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事后签署的书面结算协议书。这份协议把多年零散承揽业务统一梳理,固化总欠款、付款时间、违约后果,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基石。接受委托之后,我完整梳理业务全流程证据,将结算协议、付款流水、聊天记录、开票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应对被告以内部未签字为由的抗辩。庭审中重点向法庭说明,结算协议属于双方对过往债务的清算,一经签署即发生约束力,不以被告内部审批签字作为生效条件。
即便被告认可总业务金额,依然对剩余欠款提出抗辩,我方依托书面协议结合转账流水,清晰扣减已经支付的款项,锁定剩余本金。同时依据协议约定,主张按总欠款20%计算违约金,该诉求最终被法院完整支持。
本案提示商事主体,长期持续的承揽合作,即便前期没有单独业务合同,也应当在合作结束后签署书面结算文件,明确总欠款、付款节点、违约责任,固定债权。即便对方是大型企业,内部账务流程不能对抗对外签署的结算协议。本案实现本金、违约金、诉讼费全部胜诉,完整保护我方当事人的商事债权。拿到生效终审判决后,当事人后续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再次陷入漫长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