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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芗民初字21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世贵律师

案件详情



(2015)芗民初字2158号


原告:陈XX,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肖世贵,福建XX。


被告:张XX,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再给被告张XX一次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



书 记 员  傅XX


  • 2015-03-27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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