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2158号
原告:陈XX,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肖世贵,福建XX。
被告:张XX,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再给被告张XX一次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
书 记 员 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