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夏XX无证驾驶死者黎XX所有的某品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市某街道某村路段时,在通过被告张XX私设的水泥减速带时车辆侧翻,导致乘车人黎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事发路段减速带系张XX私设,位于下坡位置,事故成因无法查清。X年X月X日,原告陈某保(系死者配偶)在精神恍惚状态下,与夏XX配偶陈XX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陈XX支付七千余元后双方不再产生纠纷。原告事后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且各相关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并判令夏XX、张XX、某社区居委会、某街道办事处、某交通运输局、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赔偿各项损失93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否予以撤销;第二,死者黎XX自身对损害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减轻侵权人责任;第三,被告夏XX作为无偿帮工人及无证驾驶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第四,被告张XX私设减速带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五,某社区居委会、某街道办事处、某交通运输局及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是否负有法定的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办案经过
孙志强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开展代理工作。首先,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资格异议,孙律师指导原告及时补充提交了死者儿子及母亲放弃诉讼权利及继承权利的书面声明,完善了诉讼主体资格。其次,针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孙律师通过还原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因家属骤然离世而陷入危困状态、缺乏正常判断能力的事实,结合协议约定的七千余元补偿与法定赔偿标准存在的显著利益失衡,依法主张撤销该协议。
在责任划分方面,孙律师进行了周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针对行政机关及街道办的责任,孙律师调取了道路规划图等证据,厘清案涉道路系村自建道路,不属于法定农村公路规划范围,从而准确界定了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实际管理人的责任,并依法排除了某街道办事处、某交通运输局及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直接管理责任,避免了盲目扩大被告范围导致的败诉风险。针对张XX私设路障的行为,孙律师通过现场照片及村民证言,证明该水泥减速带位于急下坡且中间缺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确立了其妨碍通行的侵权责任。针对夏XX的责任,孙律师指出其虽为无偿帮工,但无证驾驶且未有效控制车速,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孙律师也客观面对死者未戴头盔、违规乘坐后斗及明知车辆准乘人数仍交由无证人员驾驶等重大过错,依法同意减轻侵权人责任。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孙志强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案涉调解协议签订时原告处于危困状态,利益显著失衡,依法予以撤销。在责任认定上,法院认定死者黎XX对自身安全疏漏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夏XX承担35%的责任,扣除已付款项后赔偿原告32万余元;被告张XX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14万余元;某社区居委会未尽管理义务,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4万余元。同时,依法驳回了原告对某街道办事处、某交通运输局、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价值
本案精准界定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中多方主体的责任边界。明确了农村自建道路的实际管理主体认定标准,厘清了行政机关宏观监管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界限。同时,对无偿帮工情形下帮工人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受害人自身重大过错对责任比例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说理,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农村道路管理责任主体认定、无偿帮工或好意同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后显失公平调解协议的撤销,以及多因一果交通事故中各方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划分的法律实务场景。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涉及多方主体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孙志强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在诉讼策略上精准发力,既成功撤销了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又通过详实的证据厘清了村委会、行政机关与私设路障者之间的责任边界。在庭审中,律师客观分析死者过错,合理引导法庭划分责任比例,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驾驭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