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浙XX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某市某区一所职业学校学生刘X(男,20岁)因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与校外人员发生言语冲突,对方扬言"线下解决"。数日后,双方约定在某公园门口见面,对方纠集多人到场,刘X的同学见状也电话联系刘X等人到场。刘X到达现场后,在双方推搡中实施了推搡行为,未使用器械,斗殴致对方一人轻微伤。案发后,刘X在家长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刘X等人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X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刘X核实其参与程度,并走访学校了解其在校表现,调取学籍材料、班主任评价和社区证明。经核实,刘X系受同学邀约到场,事前未参与纠集,到场后仅有一次推搡,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刘X在校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辩护人据此与公诉机关沟通认罪认罚从宽事宜,并在庭审中围绕从犯、自首、谅解、在校学生身份等情节展开从轻辩护,建议适用缓刑或大幅从轻处罚。
辩护词核心观点: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刘X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判处。理由如下:
第一,刘X系受同学邀约到场,事前未参与纠集,到场后仅有一次推搡动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刘X案发后在家长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刘X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此次系网络言语冲突引发的一时冲动,主观恶性较小,可塑性较强。
第四,刘X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刘X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
第五,本案仅致一人轻微伤,后果较轻。恳请法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刘X从轻处罚,给其继续学业、回归社会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1月,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刘X系从犯,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为在校学生争取从轻处罚的典型。聚众斗殴案件中,从犯认定、自首、赔偿谅解是量刑辩护的核心抓手,而对在校学生,还应充分运用"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赵飞全律师将"在校学生+从犯+自首+谅解"情节系统整合,庭前与公诉机关就认罪认罚从宽充分沟通,庭审中逐项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避免学业中断,体现了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在个案中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