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LXX与被告B某于1994年1月经某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L某乙现已独立生活,次子L某丙现年19周岁。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加之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并最终破裂。双方现已分居十年多,期间缺乏有效沟通,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为解除婚姻关系,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原告L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景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一是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是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三是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离婚纠纷,但因双方对离婚意愿及财产、债务状况已达成初步共识,案件的核心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原告主张双方因生活琐事长期分居达十年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二是双方是否存在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在刘景珠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就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被告B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表示认可,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债务状况均无异议,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奠定了基础。
【裁判结果】
某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景珠律师积极促成双方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LXX与被告B某离婚;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LXX负担。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顺利解除了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