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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一审以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二审指令实体审理,终审维持34万余元扣款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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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律师全程代理本案全部四个诉讼阶段。在首次一审被裁定“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的不利局面下,代理提起程序二审上诉,成功说服中级法院撤销驳回起诉裁定,争取到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机会。 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完整梳理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文件、电费分摊签证、前案调解全套卷宗证据,围绕三项扣款的合同依据、签字效力、诉讼时效完成举证抗辩。重审一审全部支持我方原告诉请;面对被告再次提起实体上诉,二审继续应诉,终审维持一审胜诉判决,帮助发包企业34万余元的扣款债权获得生效终审判决保护。同时向委托人完整披露各阶段程序风险,提示建设工程调解文书撰写的实务要点。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发包企业)与被告(园林景观施工企业)签订园林景观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了总承包配合协调费计取规则、审减效益费承担规则、施工用电电费承担相关条款。

双方此前就案涉项目工程款纠纷已经在法院进行过诉讼,前案为被告作为原告起诉本案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质保金,案件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文书确认了应付工程款、质保金、利息及付款方案,但调解笔录、调解文书当中没有对总包配合协调费、审减效益费、施工分摊电费这三项扣款作出处理,也没有约定双方全部工程纠纷一次性了结。

原告企业发生股权变更,原股东退出,大量旧有项目经办员工离职,项目历史结算资料归集出现疏漏。原告后续整理档案资料时发现,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应当在工程款结算中扣减的三项费用合计349644.54元(总包配合协调费214281.81元、审减效益费127720.97元、电费7641.76元),在前案调解程序中没有予以扣减。原告遂另行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三笔合计349644.54元款项。

> 第一阶段:首次一审程序,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向基层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合计349644.5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案涉三项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予以扣减,因股权变更、人员变动资料未归集,前案调解未处理该三笔扣款,现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被告抗辩意见:

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前案调解已经对整个工程项目全部工程款进行终局结算,案涉三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前案调解结算金额之内;电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审减效益费收费主体是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请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首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和前案属于同一当事人、同一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原告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案生效调解结果,构成重复起诉,遂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 第二阶段:第一次二审,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基层法院继续实体审理

原告不服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刘英律师代理上诉人即原审原告)。

上诉人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2、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核心理由:

1、前案是被告起诉原告索要欠付工程款、质保金,属于工程款给付请求权;本案是原告主张返还应扣未扣的总包配合协调费、审减效益费、电费,属于独立的扣款返还请求权,两案诉讼标的并不相同。

2、前案调解笔录、调解书均没有提及处理案涉三项扣款,调解协议也没有约定“双方全部工程纠纷了结”,并没有对该三笔费用作出实体处置。

3、原告因股权变更、人员离职,档案资料滞后才发现该部分扣款事由,属于事后才收集完整相关证据,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对案件开展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答辩意见:

属于重复起诉,前案调解已经对工程全部权利义务终局处理;原告所谓资料遗漏属于企业自身内部管理过错,不能另行再起诉,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裁定。

代理核心观点(代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律师):

第一,区分两案诉讼标的,前案是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本案是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应当扣回的三类费用,请求权基础、诉讼标的均不一致。

第二,前案调解文书没有处理案涉三项扣款,也没有写明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不能推定原告已经放弃该部分合同权利。

第三,原告因股权更迭、人员变动,后续才完整归集到签证、确认文件,不属于滥用诉讼,本案不满足重复起诉法定要件,应当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

二审中级法院评议后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原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 第三阶段:指令审理之后的重审一审(实体审理)

案件被二审指令回到基层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原告继续主张被告返还三项费用合计349644.54元。

被告继续抗辩:构成重复起诉;电费已经过诉讼时效;审减效益费的收款主体是第三方造价机构,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

代理核心观点(代理本案原审原告,刘英律师):

第一,已有生效二审裁定确认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第二,合同明确约定总包配合协调费由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可以对应计算金额;审减效益费有被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承担金额;电费分摊表有被告项目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三笔款项均有合同以及书面签证文件作为依据。

第三,诉讼时效应当从原告完整知晓权利受损之时起算,原告股权变更之后整理档案才发现问题,起诉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第四,审减效益费、总包配合协调费属于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向承包人追偿,不以原告已经向第三方实际付款作为前置条件,请求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重审一审法院实体开庭审理,对合同、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经理签字文件、电费分摊签证、前案调解卷宗全部证据予以审查。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49644.5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 第四阶段:重审一审之后,第二次二审(实体终审)

原审被告不服重审一审实体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实体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诉理由:本案仍然属于重复起诉;电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审减效益费收费主体为第三方造价机构,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返还;原告企业内部管理失误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刘英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生效裁定已经确认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案涉三项扣款均有合同约定,同时具备被告方工作人员、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诉讼时效从原告发现权利受损开始起算并未逾期;合同已经约定该三类义务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承包人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级法院对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再次审查。

刘英律师接受发包企业原告委托,全程代理四个程序阶段:首次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第一次二审(指令审理)、重审一审实体审理、重审后实体二审终审。

本案代理难点:建设工程调解结案之后,区分调解已经处理的工程款,与调解当中未处置的合同约定扣款;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程序抗辩是第一道关卡,先要突破程序驳回,才可以进入实体审理;多份签证、结算报告、前案调解卷宗需要交叉比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结合企业股权变更、人员变动事实进行论证;审减效益费的义务主体是施工合同承包人,并非必须以向第三方造价机构实际付款作为追偿前置条件;全案历经裁定驳回‑指令审理‑实体一审‑实体二审,程序链条长,每一个阶段论证重点完全不一样。

二、案件结果

1、首次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

2、第一次二审(程序二审):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基层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3、指令审理后重审一审(实体):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合计349644.5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第二次二审(实体终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评议,认定一审实体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重审一审实体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实体终审判决主文简述: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349644.54元。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整体代理成果

刘英律师全程代理本案全部四个诉讼阶段。在首次一审被裁定“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的不利局面下,代理提起程序二审上诉,成功说服中级法院撤销驳回起诉裁定,争取到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机会。

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完整梳理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文件、电费分摊签证、前案调解全套卷宗证据,围绕三项扣款的合同依据、签字效力、诉讼时效完成举证抗辩。重审一审全部支持我方原告诉请;面对被告再次提起实体上诉,二审继续应诉,终审维持一审胜诉判决,帮助发包企业34万余元的扣款债权获得生效终审判决保护。同时向委托人完整披露各阶段程序风险,提示建设工程调解文书撰写的实务要点。

三、律师价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程序案件,前案工程款调解结案后,发包人另行起诉主张调解未处理的合同约定扣款;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程序抗辩应对;建设工程总包配合协调费、审减效益费、施工电费三类扣款的合同与签证证据组织;企业股权变更、人员更迭背景下诉讼时效起算的论证;审减效益费向承包人直接追偿的法律逻辑;程序二审(指令审理)+实体一审+实体二审全链条代理,是本案核心要点。刘英律师全程承办全部诉讼阶段代理,卷宗调阅、全套证据梳理、多轮文书撰写、各阶段开庭、裁判文书解读全流程闭环把控,维护发包企业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合法债权。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识别法律风险,完成完整风险预判

接受委托后,调取前案全部调解卷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审减效益费文件、施工电费分摊签证、企业股权变更资料。

识别本案核心风险:一审阶段直接面临“重复起诉”被直接驳回起诉的程序风险,连实体审理都无法进入;即便突破程序关卡,实体层面还需要逐一证明三笔扣款的合同依据、签字效力;审减效益费存在“第三方造价机构才是收款方”的抗辩;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争议;整个案件经历多道程序,不同阶段抗辩、论证重点完全不同。

向当事人释X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判断标准,评估每一道程序的风险,确定全流程代理思路。

2. 搭建多阶段代理思路,梳理各阶段庭审要点,准备全套文书与庭审预案

代理工作思路:

> 首次一审阶段:提交全套合同、签证证据,主张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法院实体审理并支持返还三项扣款。

> 第一次二审(程序上诉):

第一层,论证前案与本案诉讼标的、请求权基础不同;

第二层,前案调解没有处理案涉三项扣款,调解文书没有约定全部工程纠纷了结;

第三层,因股权变更人员变动,后期才归集完整证据,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实体审理。

> 重审一审(实体审理):

第一层,生效裁定已经确定本案应当实体审理;

第二层,逐项举证:总包配合协调费合同依据+结算报告,审减效益费项目经理签字文件,电费分摊工作人员签字签证;

第三层,阐释诉讼时效从我方知晓权利受损开始起算,并未过期;

第四层,审减效益费属于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义务,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偿,请求法院支持全部349644.54元诉请。

> 实体二审(被告上诉):针对被告重复提出的重复起诉、诉讼时效、审减效益费主体抗辩,结合生效裁定、合同、签证证据逐项进行答辩反驳,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胜诉判决。

针对本案,分别准备一审、程序上诉、实体重审一审、实体二审全套证据目录、法律文书、庭审预案。

3. 参与多轮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发表各阶段代理意见

首次一审开庭,发表代理意见,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代理提起第一次二审程序上诉,提交上诉材料,二审作出指令审理的裁定。

重审一审实体开庭,完整提交合同、结算报告、各类签字签证、前案卷宗证据,发表实体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我方诉请。

被告提起实体二审,参与二审开庭,逐项反驳对方上诉理由,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接收全部裁定书、判决书,逐条拆解文书内容,做好裁判解读及后续风险提示

拿到全套多份裁判文书,向当事人解读裁判逻辑,重点提示:建设工程案件调解,如果想要一次性了结全部争议,调解文书务必写明“双方就本项目所有工程纠纷全部了结,再无其他争议”,否则,对于调解当时遗漏的、有独立合同依据的扣款,仍然可以另行主张;重复起诉判断看诉讼标的、请求权,不是只要同一个工程项目就一律认定重复起诉;项目经理、项目工作人员签字的签证文件,是建设工程扣款重要证据;股权变更、人员离职会造成档案资料滞后,要及时梳理项目档案;终审判决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完成建设工程多程序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建设工程调解后另行主张扣款办案经验,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案件办结之后,结合本案实务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① 建设工程达成调解,若希望一揽子解决项目全部争议,调解协议务必明确写明“案涉项目全部权利义务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避免后续产生新的诉讼。

② 总包配合协调费、审减效益费、施工电费等扣款,要留存合同依据,尽量留存项目经理、项目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③ 企业发生股权变更、项目人员大规模离职,应当及时梳理历史项目全套档案结算资料,及时排查是否存在遗漏扣款、债权。

④ 并非同一工程项目就一定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区分前后两案的诉讼标的、请求权基础,结合调解文书是否对该部分事项作出处理综合判断。

刘英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案件历经“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指令实体审理‑重审一审胜诉‑实体二审维持原判”完整多道程序,突破重复起诉的程序障碍,最终帮助企业拿回34万余元工程扣款,维护发包企业的合同债权。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建设工程前案已经工程款调解结案,调解未处理部分合同约定扣款,一审被以重复起诉裁定驳回,需要上诉争取指令实体审理,再完成实体一、二审,可委托刘英律师提供全流程代理法律服务:

1、建设工程项目,前案仅调解处理工程款,调解协议没有写明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

2、存在总包配合协调费、审减效益费、施工电费等有合同、签证依据的应扣未扣款项;

3、一审被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4、需要代理程序二审上诉争取指令审理,后续代理实体一审、实体二审;

5、服务包含建设工程全套卷宗调取梳理、多阶段法律文书撰写、多轮开庭代理、全部裁判文书解读、强制执行提示全套建设工程多程序维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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