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6年5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邓XX在某宿舍与千某甲等人打牌,邓XX及同案人员沙XX均有输钱。打牌结束后,沙XX告知邓XX,千某甲所带之人系出老千,并称已向千某甲索回部分输款,事后分给邓XX六千余元。2026年5月3日,沙XX与邓XX共同前往,向千某甲追索退还输款并语言威胁,千某甲至某银行取现金3万余元交付沙XX;当晚沙XX给付邓XX1.7万余元。2026年5月4日,邓XX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2026年5月8日,林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某市某区看守所依法会见邓XX,听取其陈述与辩解,核实案件事实与到案经过,并于审查逮捕期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邓XX的主观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是否成立,以及其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敲诈勒索罪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敲诈勒索故意。邓XX自述其主观上认为系追讨打牌输款,分得款项系因与沙XX关系较好,对沙XX行为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认识,共同犯罪故意证据存疑。此外,邓XX未参与事前预谋,未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仅陪同前往、言语配合,事后分得部分款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从犯。结合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需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及是否符合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林晓律师围绕主观故意存疑、从犯初犯、无社会危险性等充分阐述辩护观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经依法审查,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邓XX由刑事拘留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免于羁押。取保候审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有效避免了羁押对当事人工作、生活及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案件在侦查阶段取得了最佳的阶段性辩护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