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
代理一方:本案第一被告人
辩护人:宋林娅律师,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犯罪,公诉机关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2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WXX、同案被告人L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
经司法机关查明:被告人WXX在未取得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接受委托,代为制造酒类注册商标标识,制造涉案商标标识共计10万余个,完成制造后进行转售。WXX在该犯罪行为中获取违法所得;同案被告人参与本案,从中非法获利。
2023年,公安机关将被告人WXX传唤到案,归案后,WXX能够如实供述自身全部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分别退缴涉案款项。郓城县公安局收集固定抓获经过、整套证据,公诉机关据此提起刑事公诉,认定本案涉案商标标识数量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辩护人宋林娅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针对量刑和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展开了积极的辩护。
案件结果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二被告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社区矫正评估无重大不良社区影响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WXX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同案被告人L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3、依法没收被告人WXX违法所得,同案被告人违法所得。本案一审宣判之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涉案商标标识数量超过10万件,已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定量刑起点就在三年有期徒刑,按照该量刑区间,存在判处实刑的较大风险 。当事人是普通农村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制造销售商标标识的刑事法律后果认知不足,误入刑事犯罪。
接受委托后,辩护工作没有纠结案件定性,本案证据完整充分,定性辩护空间极小。我们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情节挖掘与落实上。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指导当事人主动全额退缴涉案款项,做好认罪认罚;庭审中重点向法庭可以减刑的全部从宽情节,推动法庭充分考量。
本案最终争取到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结果,当事人不用实际收监服刑,保留正常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市场从业者:即使不是生产假冒商品,仅仅加工、印制、转售注册商标标识,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也会触犯刑法,面临严厉刑事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