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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平律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黄金 37 天捕前辩护,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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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走私案件侦查节奏快,一旦报请检察院批捕,后续取保难度会显著提升。赵东平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抓住 “报捕前” 这一黄金 37 天的辩护窗口,没有被动等待案件移送审查逮捕,主动向侦查机关输出专业意见,实现前置辩护,体现刑辩律师的时效意识和办案敏感度。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于X系云南某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因该公司涉嫌伪报品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锗镜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于X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被缉私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本案属于海关走私类刑事案件,涉税、涉禁品类走私案件历来属于海关重点打击范畴,案件一旦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续羁押风险极高。于X被控制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赵东平律师介入,开展黄金 37 天捕前辩护工作。赵东平律师快速介入会见、研判案件定性,重点围绕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于X个人涉案情节较轻、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等方向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最终缉私分局采纳全部辩护观点,在报捕之前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

 

二、争议焦点

 

赵东平律师介入后,梳理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 犯罪主体认定:本案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云南某某公司的单位经营行为?

2. 情节评价:于X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如何,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案情节是否轻微?

3. 羁押必要性审查:于X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会不会妨碍侦查、影响后续刑事诉讼顺利推进?

4. 捕前辩护空间:在海关缉私侦查阶段、报请批捕之前,能否说服侦查机关直接变更强制措施,避免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

 

三、办案过程与辩护策略

 

1. 紧急安排会见,第一时间摸清案件基础事实

接受委托后,赵东平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于X,向当事人核实涉案业务背景、业务决策流程、货物申报、沟通分工、获利归属等关键事实,固定核心信息,厘清案涉锗镜片进出口业务的发起、决策、实施主体,区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同步向当事人告知该罪名法律规定、诉讼风险以及捕前阶段的辩护要点,稳定当事人心态。

2. 全面研判案件定性,确立 “单位犯罪 + 情节轻微” 核心辩护方向

结合会见信息、涉案材料,赵东平律师仔细梳理全案事实:案涉进出口业务依托公司主体开展,业务收益归属于单位,并非于X个人为谋取私利实施走私行为,本案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于X仅为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在整个走私链条中处于次要地位,所起作用有限,涉案情节轻微。

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标准,律师明确核心辩护思路:本案应按单位犯罪评价,于X个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逃跑、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现实风险,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3. 撰写专业《不予提请批捕 / 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详实论证无羁押必要

赵东平律师围绕单位犯罪认定、当事人地位作用、情节轻重、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等维度撰写法律意见:

一是论证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行为系公司业务行为,不能将单位责任全部归责于于X个人;

二是说明于X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有限、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三是逐项分析社会危险性要件,阐明于X不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逃跑、自杀,实施新的犯罪等法定社会危险性情形;

四是提出方案:对于X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保证随传随到,不会干扰侦查活动、不影响后续诉讼程序正常开展,建议侦查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直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配套整理会见核实事实、业务归属等佐证材料,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提交河口海关缉私分局承办团队。

4. 与侦查承办人员专业沟通,持续跟进审查,推动取保落地

书面意见提交后,赵东平律师主动和海关缉私承办民警沟通,当面阐释辩护观点,就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划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则与承办人员充分交流,回应侦查机关对于案件侦查、证据固定方面的顾虑,向办案机关说明取保后当事人可以配合随时接受讯问、配合调查。

承办机关经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辩护意见综合审查,认可我方提出的辩护观点,确认于X涉案情节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最终在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

 

四、案件结果

 

采纳赵东平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于X取保候审,当事人顺利解除羁押,走出看守所,仅需按照取保要求交纳保证金,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

本案在黄金 37 天捕前阶段成功取保,避免当事人进入逮捕程序,大幅降低后续持续羁押风险,为后续案件进一步轻罪辩护、争取从宽处理打下坚实基础,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成果高度认可。

 

五、赵东平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与专业价值

 

1. 抢抓黄金辩护窗口期,把握捕前辩护关键机会

走私案件侦查节奏快,一旦报请检察院批捕,后续取保难度会显著提升。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抓住 “报捕前” 这一黄金 37 天的辩护窗口,没有被动等待案件移送审查逮捕,主动向侦查机关输出专业意见,实现前置辩护,体现刑辩律师的时效意识和办案敏感度。

2. 精准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抓住案件定性核心突破口

走私类案件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责任范围、量刑标准上差异巨大。律师精准识别案件属于单位犯罪的核心特征,剥离个人独立犯罪的定性逻辑,论证于X在单位犯罪中的次要地位、轻微情节,从根源上弱化当事人的罪责评价,为无羁押必要性的论证提供坚实基础,体现对走私犯罪、单位犯罪规则的熟练掌握。

3. 紧扣社会危险性要件,规范论证羁押必要性

逮捕的核心条件是 “有社会危险性”。赵东平律师没有泛泛申请取保,而是紧扣刑诉法规定的社会危险性审查要素,结合案件事实逐条反向论证无社会危险性,说理严谨、贴合海关走私案件的办案审查逻辑,更容易获得侦查机关采信,实现强制措施变更。

4. 搭建良性沟通渠道,用专业沟通消除办案机关顾虑

海关缉私案件专业性强,办案机关对证据固定、侦查顺利推进有较高要求。律师在提交书面意见之外,和承办机关理性、专业沟通,打消办案机关关于当事人取保后妨害侦查的顾虑,在保障侦查顺利开展和保障当事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推动取保意见落地,展现刑事律师沟通价值。

 

六、办案感悟

 

海关走私类刑事案件属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案件,单位走私犯罪是该类案件当中十分常见的情形,单位犯罪当中不同人员的地位、作用、责任边界差异很大。很多当事人家属容易忽略黄金 37 天捕前辩护的价值,误以为只能等检察院阶段再申请取保。

事实上,在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之前,是变更强制措施的绝佳窗口期。捕前辩护的重点,不仅仅是简单申请取保候审,而是要结合罪名特征、案件定性(单位 / 自然人)、当事人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有无社会危险性进行体系化论证,给办案机关清晰、可信的法律路径。

本案的成功取保,正是依托快速介入、精准定性、紧扣羁押必要性要件、和侦查机关高效专业沟通实现。对于走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而言,越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越有机会争取不捕、取保,为后续全案从轻处理争取有利局面。

 

赵东平律师

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业务,擅长海关走私犯罪、经济犯罪、涉税犯罪案件办理,把握黄金 37 天,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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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平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拥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深耕刑事法律领域多年,现任职于北京市中伦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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