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由杜晓丹律师担任被不起诉人 A 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某两家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嫌疑人 B,该嫌疑人通过票货分离、虚构交易合同、对公账户走账制造资金回流、购买外汇虚假结汇等方式,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被不起诉人 A 系涉案两家贸易公司股东,负责发票收取、单证制作等工作,在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中提供帮助,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 A 最初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审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杜晓丹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不起诉人,梳理全案证据链条。
辩护律师重点提出辩护意见:被不起诉人 A 虽然是公司股东,日常仅从事收取发票、单证制作等事务性、执行性工作,不参与公司核心经营决策,没有参与犯罪策划;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与实际控制人就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存在犯罪共谋;其实施的收取发票、流转款项等行为均系接受他人安排开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完整的票货分离、虚假结汇犯罪链条,无法证实其具有骗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犯罪故意。
人民检察院接收辩护意见后,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强相关证据。经过退查之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 A 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依法对被不起诉人 A 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涉税经济犯罪案件,核心争议点:股东身份不等于必然构成犯罪,能否证实行为人具备主观犯罪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共谋是入罪关键。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辩护工作,围绕主观明知、犯罪共谋、行为性质等关键点提交完整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旧达不到起诉证明标准,最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解除刑事追责风险。
三、律师价值
本案由杜晓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程介入,案件属于重大涉税犯罪,涉案行为链条复杂,当事人具备股东身份,存在较大刑事追责风险,律师辩护价值主要体现在:
1.厘清身份与行为边界,打破 “股东即共犯” 推定思维
当事人具备公司股东身份,侦查机关据此推定其参与共同犯罪。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区分法律身份和实际参与情况:股东身份只是工商登记状态,要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证据证实参与共谋、主观明知犯罪。当事人只从事单证、收发票等事务性工作,全部听从实际控制人指令,并未参与策划犯罪,从根源上动摇定罪逻辑。
2.聚焦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紧扣主观故意开展核心辩护
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仅要有客观行为,还必须要有主观上骗税的故意。律师重点论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知晓完整的票货分离、资金回流、虚假结汇整套犯罪流程,不能证明其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审查是否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3.跟进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持续强化不起诉说理
案件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人持续跟踪退查情况,针对每一次补侦后的证据,继续向检察机关反馈辩护观点,指出即便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少能够证实当事人主观共谋、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4.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降低当事人现实风险
当事人前期已经被刑事拘留,律师持续跟进强制措施,结合案件证据情况,维护当事人取保候审状态;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的法律后果,说明该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没有被认定构成犯罪,同时告知后续解除取保候审相关流程。
5.开展合规普法,完成法律服务闭环
律师向当事人提示商事经营风险,提醒在企业任职、持股时,要区分普通事务性工作和刑事犯罪行为,遇到公司存在涉税异常业务时,应当及时识别风险,规避卷入涉税刑事犯罪。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果你遇到以下情形,可咨询杜晓丹律师:
1. 当事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2. 当事人系公司股东、员工,被指控参与单位 / 公司类经济犯罪,但只是从事事务性工作,无犯罪共谋;
3. 案件证据存在缺陷,证据不足,希望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 已经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律师阅卷、会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5. 区分股东、员工身份,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评估主观明知、犯罪共谋方面证据是否充分;
6. 涉发票、外贸出口类刑事风险,需要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