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李XX在微信群内,转发网友发来的视频与文章链接至另一微信群,群内部分成员点开浏览。经反恐部门审读认定,该视频属于暴恐信息宣传品,危害性较大,已经造成一定传播影响。李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全部事实。公安侦查终结后,以李XX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讯问当事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全案材料进行审查。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第一,李XX转发含有暴恐内容链接的行为,是否达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刑事入罪标准。第二,如何评价李XX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其是否具备本罪所要求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故意。第三,李XX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以及认罪认罚情节在案件处理当中如何适用,是否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办案经过
穆晓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多次会见李XX,详细核实转发链接的起因、心态。李XX学历不高、无固定工作,平时喜欢浏览猎奇信息,转发时没有仔细甄别内容,并不清楚视频属于暴恐宣传材料,仅仅出于猎奇分享,不存在主动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主观故意。
律师完整审阅卷宗证据,核实传播情况,确认涉案微信群人数不多,实际点开链接观看的人员数量有限,造成的实际影响较小;李XX属于初犯、偶犯,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审查起诉阶段,穆晓艳律师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李XX属于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清楚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综合主观心态、传播范围、危害后果、自首及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律师持续和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充分表达辩护观点,恳请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XX转发含暴恐内容音视频链接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相关条款,但整体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李X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XX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五、案件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涉网络涉恐类案件当中的运用。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虽然属于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但司法办案坚持严惩与教育挽救并重。对于主观恶性小、偶然转发、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的轻微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既节约司法资源,也避免刑事案底对当事人长远生活造成持续影响,帮助当事人悔过自新,实现法理情理兼顾,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适用场景
本案辩护思路适用于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轻微案件,适用条件:行为人出于猎奇、不知情、跟风转发,没有主动宣扬煽动的主观故意;信息传播人数少、扩散范围有限,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具备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的情形。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涉网刑事案件。穆晓艳律师抓住主观故意、客观危害、法定从宽情节三大核心维度展开辩护,没有停留在表面事实,深挖转发动机、传播规模、实际影响,用证据支撑情节轻微的意见,获得检察机关采纳。不起诉的结果,不仅帮助当事人免去刑事处罚,也借此开展普法,警示网络用户谨慎转发陌生链接,认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起案件也证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前介入、积极沟通提交专业意见,是推动案件得到宽缓处理的关键。
八、法律服务指引
当事人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网络信息类犯罪,属于不知情猎奇转发、传播范围较小,希望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家属可以委托穆晓艳律师介入。律师将开展会见、阅卷,核查传播数据、主观认知情况,梳理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持续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尽力争取不提起公诉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