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孙X与被告宫X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9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宫X甲(曾用名宫X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因家务琐事等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孙X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义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宫X离婚。法院于202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娥律师、陆X,被告宫X均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若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宫X甲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标准及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原告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争取女儿抚养权。王义娥律师在庭审前详细梳理了双方的婚姻历程与矛盾根源,向当事人释明《民法典》关于离婚及子女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结合原告的实际抚养条件与被告的支付能力,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引导双方将焦点集中于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成长。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孙X与被告宫X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宫X甲由原告孙X直接抚养,被告宫X自2026年1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宫X甲抚养费一千余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宫X每周可探望婚生女孩宫X甲一次,原告孙X予以协助。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自双方签字时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结果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与探望问题,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