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AX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房屋,被告在房屋内进行了装饰装修并投入经营。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关系解除,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并归还占用的房屋及场地,支付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AX收到起诉状后,委托余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的划分,原告主张因被告欠租而提前解除,被告则对解除时间及欠租原因有不同意见;二是被告在租赁房屋内投入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处理与补偿问题,由于被告经营所需,对房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装修,合同解除后装修残值的归属与补偿成为双方博弈的重点;三是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保证金的退还以及水电等杂费的结算事宜。双方就解除后的清算与综合补偿方案分歧较大,难以自行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余涛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充分表达被告的合理诉求。经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AX签订的《租房协议》解除,并由原告适当补偿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