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AX签订《某公司经纪人协议》,约定AX为原告提供主播招募、运营等经纪服务,期限一年,并明确约定了独家经纪权、服务时长要求及高额违约金条款。后在协议履行期间内AX违约。原告认为AX恶意毁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遂委托余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AX支付违约金。AX辩称其已提前告知并完成交接,且原告未提供流量扶持,自身不存在违约行为,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AX单方退出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是若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及应否予以调整。原告主张被告违反独家经纪义务及限期不竞争义务,属于重大违约;被告则主张其系和平解约且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同时,双方对被告在履约期间的实际收益计算标准存在分歧,原告补充提交了后台收益数据,主张按主播流水提成计算被告收益,被告则否认获得经纪人收益,对原告的举证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AX在履约不久后单方拒绝履行协议,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违约行为,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日按送达起诉状副本时间确定。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结合原告实际损失、被告履约期间的收入状况及过错程度,依法将违约金酌情调整。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公司经纪人协议》解除;被告AX给付原告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