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两名女儿。婚姻后期双方感情逐步恶化,经协商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仅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20万余元房屋补偿款,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不久后,女方偶然获取线索,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便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并在二人离婚次月便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同时,女方怀疑男方婚内存在大量收入未披露,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为此,女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刘XX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对未披露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七三比例重新分割,并主张10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申请调取男方银行、支付宝等账户流水,梳理海量转账记录,固定男方大额转账、隐匿存款的相关证据。被告男方则抗辩称,离婚时女方已知晓其婚外情,20万余元补偿已经包含过错赔偿,且离婚协议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不应再次分割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离婚协议书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是否能够阻却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再次分割请求。
第二,男方是否存在婚内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该行为成立,财产分割比例应当如何依法裁量。
第三,男方婚内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是否属于婚姻中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第四,离婚协议当中的20万余元房屋补偿款,是否已经涵盖婚外情的精神损害补偿。
第五,案外人转账涉及第三方利益应当如何依法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首先,查实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账户存款、向近亲属大额转账合计190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对过错方予以少分,按照女方60%、男方40%的比例进行分割,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114万余元财产分割款。
其次,认定男方婚内存在重大过错,支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男方支付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再次,明确离婚协议中20万余元为房产补偿,并不包含过错损害赔偿,被告相关抗辩不予采纳;向其他案外人转账因涉及第三人权益,告知另行主张。
最后,原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房产不再重新分割;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