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装饰公司(上诉人)与某置业公司(发包方)就公区精装工程项目签订总价包干施工合同,由某装饰公司承接案涉项目公区装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存在场地移交滞后、甲供材料迟延、单方变更电梯门套设计,将原有石材门套变更为不锈钢门套并另行发包第三方等情形。项目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结算产生重大分歧。发包方认为施工方存在部分工程未施工、施工工艺不符合约定,遂提起反诉,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对多笔工程价款予以扣减。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作出一审判决,仅判令发包方支付90万余元工程款,鉴定费用全部由某装饰公司承担。某装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张梅律师代理二审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张梅律师全面梳理案卷证据,针对鉴定报告程序与实体瑕疵、设计变更责任划分、惩罚性扣款条款适用前提、已完隐蔽工程施工事实、临水系统实际施工情况等核心问题组织代理意见,依托一审全案证据展开辩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实体瑕疵,能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机构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扣减工程款。第二,电梯门套基层是否实际施工,现场勘验未发现施工痕迹是否可以直接认定未施工,以及发包方单方变更设计的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第三,合同约定加扣50%综合费用的惩罚性条款适用条件,在发包方单方变更设计情形下,该惩罚条款能否直接适用。第四,临水系统是否实际完成施工,该部分工程款是否应当予以扣减。第五,美缝工艺扣减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第六,鉴定费用应当如何合理分配。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张梅律师大部分代理观点,认定案涉鉴定意见书存在实体瑕疵,不应当机械全部采信。具体裁判如下:1. 认可某装饰公司已经完成部分电梯门套基层施工事实,调整电梯门套扣款,酌情增加5万余元工程款;2. 认定临水系统已经实际由某总包单位代为完工,该笔4万余元扣款予以全部撤销;3. 认定50%综合费用属于惩罚性条款,适用前提是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本案系发包方单方变更设计,惩罚性26万余元综合费扣减不予支持;4. 美缝部分因施工工艺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该部分7万余元扣款予以维持,同时按照调整后的应扣工程款重新核算税金扣减金额;5. 改判发包方需向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38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某公司继续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 鉴定费不再全部由某装饰公司承担,改判双方各承担3万元;7. 驳回其余诉求。本案二审实现部分改判,相比一审判决,为当事人增加拿回近40万元工程价款,维护了施工方合法结算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