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赔偿纠纷案
一、当事人信息
(一)劳动者
李XX,男,汉族,197X年X月出生,住址为山东省X市X县XX镇X行政村X村X号,
(二)用人单位
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经过
2024年5月,李XX进入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衢州某工业环保安装工程项目,从事机械设备安装工作。,2024年8月某晚,李XX在项目工地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不慎摔倒,随即被送往当地中医医院救治,当日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于2024年8月向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依法受理申请后,向用人单位发送举证通知,要求其就是否认可工伤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2024年11月,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李XX所受伤害为工伤。2026年2月,属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李XX伤残等级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随后因工伤待遇赔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李XX向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0余万元,仲裁委于2026年4月受理该案。
三、公司态度
在工伤认定阶段,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一种冷处理的方式,在收到社保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也未举证证明李XX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后律师申请仲裁,公司在仲裁委的主持下与李XX就赔偿事宜开展协商。
四、主张诉求
李XX向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裁决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0余万元,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金、交通费等工伤待遇项目。
五、鉴定结果及级别
2026年2月,属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结合李XX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伤残情况,出具鉴定结论:李XX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七、委托律师作用
李XX委托杭州XX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提供了以下专业支持:
八、案件处理结果
在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