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居间请托类案件常陷入“事没办成=诈骗”的结果倒推误区。本案被害人委托当事人对接市政工程、支付居间经费260万元,项目最终未能落地,侦查机关将全部款项认定为诈骗数额,面临十年以上量刑。孙峥律师团队没有盲目无罪抗辩,依托聊天记录、出行及支出凭证,证明确实存在居间履约行为,将真实履约支出予以剥离,诈骗金额核减至175万元,实现量刑降档;再结合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初犯等情节,最终当事人获缓刑。该案清晰展现:商事居间中对收益、成功率的夸大表述不等于刑法上虚构事实,资金逐笔分类质证、厘清刑民边界,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居间请托收钱、项目最终没有落地,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答案是:不一定。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收款时有没有真实对接、有没有实际开展居间工作,资金是否用于约定事项,以及是否存在虚构渠道、拿到钱款后挥霍、失联逃匿等行为。如果确实开展对接、有沟通记录、有实际支出,只是因为甲方招标、政策、竞争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失败,优先属于居间合同纠纷;只有一开始就没有对接渠道、虚构资源,收钱之后根本没有推进项目,将款项自用挥霍,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缓刑的争取,建立在金额核减、主观恶性降低、全额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一系列情节叠加之上。
二、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案件基本情况
(一)基本事实
林XX长期在深圳工程行业做资源居间。被害人王X希望承接一项市政配套工程,经朋友介绍找到林XX,委托其对接项目、跟进招标事宜,先后向林XX转账合计260万元,作为居间活动经费。收款之后,林XX联系相关人员、赴现场沟通,产生差旅、招待、对接费用。但后续项目招标条件发生变化,王X最终未能中标,项目对接失败。王X多次要求退款,林XX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资金因个人周转未能及时返还。王X报警,侦查机关指控:林XX虚构项目资源、谎称有能力保证中标,以居间对接为名骗取王X260万元,全部金额认定为诈骗数额。按照广东标准,50万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孙峥律师介入辩护。
(二)指控与辩护
公诉机关最初指控林XX诈骗金额260万元,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孙峥律师团队梳理全部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出行凭证、转账流水,提出分层辩护意见:
1. 林XX并非完全虚构资源,收款前后确实开展项目对接、现场沟通,有客观证据印证居间履约行为,不能仅凭项目失败推定全额诈骗;
2. 其中85万元,有完整凭证证明用于居间对接、差旅、商务沟通,属于真实履约支出,应当从诈骗数额中剥离;
3. 林XX没有伪造身份、伪造批文,收款后没有拉黑失联,持续和被害人沟通退款方案,主观恶性明显低于凭空编造资源的诈骗;
4. 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多方筹措资金,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5. 林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低,恳请法院核减金额、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最终判决: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四、辩护思路与裁判要旨
(一)拒绝“结果倒推”,用履约证据打破“没办成=诈骗”
请托类诈骗最容易陷入的误区:项目没落地、钱没退完,直接认定诈骗。孙峥律师的辩护思路,不是强行否认全部欺骗行为,而是区分“夸大能力”和“自始虚构资源”。商事居间中对成功率的乐观描述,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只要有真实对接痕迹,该部分对应的资金就应当剥离。
(二)逐笔核对流水,实现诈骗金额实质性核减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突破口。律师把全部260万流水和聊天记录、出行票据、付款凭证一一对应,区分:真实居间支出、当事人挪用周转部分。只有明知办不成,仍然继续收款、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还债的部分,才纳入诈骗评价。金额核减,直接带来量刑档次的跨越。
(三)同步落实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夯实缓刑基础
在刑民交叉的请托诈骗案件中,退赔不是简单的赔钱了事。律师全程指导家属协商退款、固定谅解文书,同步和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方案,把退赔、谅解转化为稳定的从宽情节,降低社会矛盾,为缓刑适用创造条件。
(四)区分主观恶性,论证社会危险性低
办案机关重点关注:行为人有没有失联、有没有伪造材料、有没有肆意挥霍。本案当事人始终保持沟通,只是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退款,和蓄意骗钱、拿到钱就跑路的诈骗有本质区别,该观点被法院采纳。
(五)法院裁判要旨
项目居间失败不等于诈骗;有真实履约行为、资金部分用于约定事项的,对应款项应予剔除;结合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结语
工程居间、请托办事类诈骗,是刑民交叉案件里争议最大的一类。司法机关早已摒弃“事没办成就是诈骗”的简单判断逻辑。辩护的核心,就是剥离真实履约成本、锁定非法占有目的对应的资金范围,用证据守住刑民边界。孙峥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深圳公安、法院十五年一线办案经验,长期深耕诈骗类犯罪辩护,擅长婚恋诈骗、请托办事诈骗、合同诈骗、跨境售假诈骗案件的金额核减、刑民界分与缓刑争取。珠三角地区遇到类似刑事纠纷,可联系孙峥律师团队制定辩护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