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X,案发时年仅 15 周岁,系在校中学生。张X与同班女生互生好感、自主交往恋爱,二人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因女方年龄尚未满十四周岁,该案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张X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面临被起诉追责的风险。一旦定罪,将留下犯罪记录,学业、未来升学发展都会遭受毁灭性影响。
时鹏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X及其监护人,细致梳理案件全貌,厘清事件发生的背景。律师了解到,两名未成年人属于同龄学生之间正常早恋交往,双方自愿,不存在暴力、胁迫、诱骗等情形;张X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在校一贯表现尚可,心智尚未成熟,对相关法律红线认知不足,并非主观上具有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意,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内心十分懊悔。
结合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案件事实与司法解释,律师确定三大辩护方向:促成被害人一方谅解、开展社会帮教调查评估、提交法律意见阐明情节轻微、无严重危害后果,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引导张X监护人主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诚恳致歉,积极沟通,最终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同步向承办检察院提交社会帮教申请,联合学校、监护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评估结论显示,张X可塑性强,再犯风险较低,适合接受教育矫治,具备回归校园继续读书的条件。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的法律意见、谅解材料、社会帮教调查报告,结合卷宗重点阐述:张X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案件发生在同龄学生早恋交往之中,双方自愿,属于偶尔发生,无暴力胁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极小;张X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契合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教育挽救,同时兼顾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恳请检察机关给少年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情节、社会调查情况,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张X和家人如释重负。倘若案件起诉定罪,这名少年将背负案底,求学之路就此中断。本次辩护,严格区分恶意性侵犯罪与未成年学生早恋引发的特殊案件,坚守法律底线,落实双向保护;在依法指出行为违法性的同时,避免刑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的标签化伤害,为迷途少年保留重返校园、继续成长的机会,彰显少年刑事司法的审慎与温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