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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下三份遗嘱,法院认了最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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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围绕「老人留下三份遗嘱,法院认了最后一份」展开,法院先分清遗产范围与性质,再判断遗嘱效力、继承人范围与份额。财产性质的界定往往先于分割,定性错了,份额主张就落到空处。

案件详情

引言

老人先后留下多份内容不一致的遗嘱,一份注明财产共同所有,两份自书遗嘱指向同一结果——究竟以哪一份为准?本案中,法院结合形式要件与订立时间综合认定,主张后立遗嘱有效的祁XX、祁XX获得支持。

案情介绍

祁X先生与隋女士育有三名子女。1988年,隋女士经法院调解继承北京市××区某号院东房两间;2001年该房屋拆迁,隋女士获货币补偿二十四万余元,并于同年用补偿款购买了北京市××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登记于隋女士名下。2015年,祁X先生、隋女士立遗嘱载明房屋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2019年、2022年,隋女士两次自书遗嘱,载明房屋由长子祁XX、长女祁XX各继承一半。2022年隋女士去世,2024年祁X先生去世。次子祁XX起诉,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祁XX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隋女士后两份遗嘱无效,应平均分割;祁XX、祁XX主张,房屋系隋女士用个人拆迁款购买、后两份遗嘱有效,应按遗嘱继承。法院查明:购房款二十三万余元与拆迁补偿款二十四万余元在时间、金额上衔接;2015年遗嘱载明以上财产为我们共同所有,落款有祁X先生、隋女士签字;2019年、2022年遗嘱内容一致,均有隋女士签名捺印及录像佐证;祁XX对隋女士晚年照顾情况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隋女士婚后购买并登记其名下,无证据证明以个人财产购买,且2015年遗嘱明确载明财产共同所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2015年遗嘱缺乏必要形式要件且无证据佐证书写日期,应属无效;2019年、2022年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隋女士的50%份额按遗嘱由祁XX、祁XX各继承二分之一,祁X先生的50%份额由三名子女法定继承。判决祁XX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祁XX、祁XX各享有十二分之五份额。

律师评析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形式要件完备、后订立的遗嘱通常效力优先;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看购房资金来源与双方对财产的书面确认。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订立遗嘱一定要写明年月日并签名,能配合录像更好;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宜在遗嘱中一并写清,避免身后争议。本案中,后立遗嘱形式完备且有录像佐证,正是效力获得确认的关键。

遗嘱不是写得越多越保险,形式不完备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争议。

以上内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个案处理仍需结合证据与合同约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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